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老实信用原则律毕业论文
2017-11-30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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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伴随着对老实信
[提要] 伴随着对老实信用原则被确立为民事实体法基本原则的演进过程的,本文就在民事证据法中确立老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进而扼要地了老实信用原则作为未来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证据法立法及其解释.适用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民事证据法 基本原则 老实信用
肇始于八十年代后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切进点和突破口的。随着这种改革的持续和不断深进,证据制度之于诉讼程序的核心作用日益凸显,制订一部较为和完善的民事证据法典因此也愈来愈显得迫切。正是因应这一需要和作为民事证据立法的预备,近年来我国学者大量和译介了国外一些较为先进的证据制度。可以预见,对这些域外先进诉讼证据制度的移植,必将极大地克服我们在这一领域本土资源薄弱的不足,使得我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处于一个较高的基点上。然而,应当熟悉到,一部科学的法典尽不可能仅仅是某些先进制度的简单聚合。在各个具体制度中还应当贯串着一些普适的、共同的基本原则,以保证整部法典的***和同一,并用以支撑各个具体制度自身的正当性。基于上述熟悉,结
合对其他部分法尤其是民法中基本原则演进的研究,笔者以为,我国民事证据法亦应当确立老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下面,笔者试就在民事证
据法中确立老实信用原则的可行性作一浅探,以期搏得对这一大胆命题的认同或者批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述论题的提出基本上是缘起于对民法老实信用原则的比较研究[1], 故而本文的论述亦遵循同样的思路。
一、老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民法中的演进[2]
老实信用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起初是以贸易习惯的形式存在。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利益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3]长期以来老实信用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的。而它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之奠定,乃是人类法不断和立法技术日益成熟的结果。概括而言,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民法三个阶段。
1、罗马法阶段
老实信用作为道德领域的规范植进法律的作法始于罗马法,随着罗马商品的充分发展,立法者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感到对每一种都详加规定的困难。他们发现,无论法律条款和契约约款多么周密,假如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原有的尽对严格规则主义立法技术开始遭到批判。在此基础上,罗马法中发展起了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相对于严正契约而言,诚信契约要求债务人不但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依老实信用承担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相应地,在解决诚信契约所发生纠纷的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但可以根据契约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可依据老实信用原则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按照通凡人的判定标准增加和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可见,罗马法的老实信用虽被限制在债法的领域内,但作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的两个
方面──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均已萌发于其中。
2、近代民法阶段
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篡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订,为老实信用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在这一时期尽对主义的熟悉论和形而上学的
哲学基础下,尽对严格规则主义的立法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由于立法者对法律规范详尽性、安定性的机械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剥夺殆尽。老实信用原则遂仅具有指导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意义,并且依然被限定在债法的范围内适用。显然,对司法活动能动性的彻底否定极大地限制了老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但不容否认,由于老实信用原则包含了市场经济的一般道德要求并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故而它不能不为立法者所尊重。相应地,这一时期的成文法,如法国民法典等均明文规定了诚信条款,这一进步,为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奠定了立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