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及其立法完善(2)
2017-12-01 04:11
导读:再者,从其主观方面及犯罪主体来看,携带凶器抢夺在主观上显然是直接故意,并且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同时其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
再者,从其主观方面及犯罪主体来看,携带凶器抢夺在主观上显然是直接故意,并且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同时其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4周岁且精神、智力发育正常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答复意见》的解答,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故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抢劫罪也包括“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罪,亦即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携带凶器抢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上面分析的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及其主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情况,其与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又有何联系呢?对于典型的抢劫罪而言,其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这是构成抢劫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其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抗拒,从而***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劫取财物;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么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对于携带凶器抢夺而言,其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与抢劫罪完全相同,假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在乘人不备抢夺的过程中将凶器加以显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守护者进行了潜伏的精神强制,并立即抢走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被害人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因而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类似。但是假如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时,将凶器躲而不露并未加以显示,被害人并未受到任何精神强制和胁迫,行为人的抢夺行为并未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仅仅是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故而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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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可以看出,携带凶器抢夺在行为人对所携带的凶器加以显示的情况下,其犯罪构成要件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类似,则其社会性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亦相类似,因而规定其转化为抢劫罪是有法理基础的。而在行为人对所携带的凶器并未加以显示的情况下,其犯罪构成要件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迥然不同,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差较大,而对此行为也规定转化为抢劫罪显然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二、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并没有根据行为人是否将携带的凶器加以显示的不同情形而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笼统、原则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个法条并没有从法理上具体分析携带凶器抢夺的不同情形所造成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来分别作出规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从这一法条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只要是在抢夺时携带凶器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也不管是躲在身上还是加以显示,不管被害人是否感知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一律转化为抢劫罪而以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定罪量刑的明确规定。固然这一规定有不公道之处,但在这一规定没有被修改之前,对携带凶器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应当而且也只能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从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及第26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