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论纲律毕业论文(4)
2017-12-03 02:32
导读:(五) 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它们在制度层面演化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并存与冲突。《日本检察讲义
(五) 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它们在制度层面演化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并存与冲突。《日本检察讲义》指出:“检察官是独任制机关,本身具有独立的性质。这对保障检察权的行使及尽对公正,不受其它势力操纵,以及检察官的职务行为必须直接产生确定的效力,都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必须尊重检察官的相对独立,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首先,上级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行使指令权。国际通行做法是:“主要是运用审查、劝告、承认的,行使指挥监视权”,以使“上级的指挥监视权和检察官的独立性相协调。” 其次,上级的指令权的内容要受到法定主义和客观公正义务的限制。最后,法律应当赋予检察官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上级指令权的途径。笔者倾向于赋予我国检察官要求上级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的消极抗命权。
五、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制度完善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必须以司法机关和司法角色的独立性为条件,只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而没有为它提供更为具体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也只是个空中楼阁。”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手,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促进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终极实现。
(一) 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涉及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法律主要是《宪法》和《人民***组织法》,固然当前这两部法律都对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进行了规定,但都过于原则,没有对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范围、权限、程序、方式、后果等进行规范,从而使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仅限于业务领导,在强势的地方领导之下,往往显得软弱无力。笔者以为,首先应当修订和完善《人民***组织法》,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明确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的范围、权限、程序、方式、后果,保证检察权的同一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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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立检察专区。
改变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使检察机关并不必然与地方权力的辖区一致,可以考虑按照各地人口和发案数目的情况设立检察专区。3—5个县市区为一小区,3—5个地市为一大区,每个大小检察专区设立一个***,其级别高于或者即是县市区级或地市级,实现法律监视“上管一级”。全国3910个***约23万检察职员,除最高人民***、32个省级***以及337个各级军事、铁路、派出***暂不考虑设立专区外,全国约可设立120个左右大检察专区和1000个左右小检察专区,均匀每个大专区***约250人左右,每个小专区***约150人左右。 设立检察专区的优点有三:①有利于确定检察官员额,为进一步精简机构、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打下基础。②有利于集中和调度智力、人力和技术资源,对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重点突破。③更重要的是有效防止了地方权力对“中心检察权”的干预,使地方权力难以对专区***施加直接影响,为检察一体化奠定组织基础。
(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
列宁以为,“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取消它对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表示***的权力,这就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不仅妨碍我们果断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义、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地区经济发展尚不平衡,加之国家财力有限,实行检察机关从中心到地方的垂直领导是不现实的,在当前情况下可以先考虑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
1、建立检察机关财政保障机制。“假如检察权的地位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过分依靠,这种司法资源的供给状态在相当程度上设置、体制等不独立,处处受制于行政机关和地方势力,就不可能公正无偏地履行法律监视职责,国家法律同一正确实施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一体化得以实现,很多国家都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财政保障机制。英国检察系统实行财政独立,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这就使检察机构完全摆脱了地方当局的控制和影响。 笔者以为,应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心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规定每年由最高人民***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心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剥离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