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论纲律毕业论文(6)
2017-12-03 02:32
导读:2、检察长与检察官的业务治理。废除以往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在尊重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基础上,加强检察长对检察官的指挥监视。①应当建立检
2、检察长与检察官的业务治理。废除以往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在尊重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基础上,加强检察长对检察官的指挥监视。①应当建立检察官责任制和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制,要求检察官承担终极服从义务。②赋予检察官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裁量的范围就是检察长指令的范围,法定主义的领域就是检察长指令的禁区。③检察长以为必要,可以对检察官办理的个案进行指挥监视,但应对检察长参与具体案件的条件进行规范。比如必须是拟进行第二次退查的案件和结伙、流窜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④赋予检察官向检察长自由表达意见权,当检察官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可提出异议,如不被采纳,可以要求检察长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或者要求检察长做出书面指示附卷,以明权责。参见胡盛仪等:《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四卷),2004年4月初版,第345页。
参见孙谦、刘立宪主编:《检察研究综述(1989——199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9月初版,第50页。
参见(台湾)陈志铭:《台湾政治对检察体系之控制》,http://www.dffy.com/jctxkz.htm。
参见《检察改革:现行宪政制度着落实宪法精神》,《检察日报》2004年8月27日,第三版。
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7页。
参见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版,第169页。
有关数字参见毕玉谦主编:《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参见《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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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万春:《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法学家》2002年第3期。
参见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