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论纲律毕业论文
2017-12-03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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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当前检察机关
【提要】当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是拨乱反正后计划的产物,随着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逐渐市场化、区域化、多元化,双重领导体制引发了检察权地方化、行政化、宽泛化等弊端,不能适应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同一的职能需要,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一,必须在我国现有的宪政体制下,推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逐步实现特色的检察一体化。
【关 键 词】检察 领导体制 双重领导 垂直领导 检察一体化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监视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同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当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方面存在来自地方的制约因素,影响了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逐步实现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无疑对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概述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人民***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地方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同时又要接受地方的领导。
,检察机关接受上级院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业务方面,其依据主要是《宪法》、《人民***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而检察机关接受地方领导的题目,宪法和法律除规定地方检察机关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外,并没有规定还要在哪些方面接受哪些机关的领导。基于对宪法关于“中国***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及党章关于“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范围内的工作”的熟悉,在实际运作中,地方检察机关最主要的是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检察机关党组作为各级地方党委向检察机关派出的组织机构,对检察机关进行领导,讨论和决定检察机关的重大题目。检察机关党组成员由地方党委指定,必须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二是地方党委设立分管副书记、政法委,负责具体领导公、检、法、司、安等政法工作,对个案具有组织协调的职能。三是地方党委通过对检察机关党组成员和检察职员的任用、考核,听取检察机关有关工作汇报,协调编制、基建、经费、装备等重大题目,对检察机关实行全方位的领导。此外,地方检察机关在职员、经费等方面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这就是当前检察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有人形象地将其称为“上级管指标,党委管纱帽,政府管钱包,人大管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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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的形成
新中国的建立推翻了中华***的五权分立和六法体系,鉴戒苏联模式构建起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民***应运而生。在不同的时期,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两种领导体制。
(一)建国初期的垂直领导体制。1949年10月,根据《中心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心人民政府之下设置最高人民检察署。1949年12月中心人民政府主席批准的《中心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 检察机关从建立之日即仿照苏联检察制度确立了垂直领导体制。
(二)为建立和完善地方检察署确立的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检察署一无所有,干部配备、资金投进、办公条件、工作经验等均需地方支持,垂直领导体系在当时不利于地方检察署的组建和完善。1951年《中心人民政府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六条规定:“(一)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包括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同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之领导……。”将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为上级检察机关与地方人民政府委员会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