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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基本素质,西方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是其法学教育模式的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教育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 Juris Doctor )教育模式( 4 年本科非法律教育 + 3 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深造文凭( the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教育模式( 3 年法律本科教育 + 1 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 + 1 — 2 年学徒式实习);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 Legal Training )教育模式( 4 年法律本科教育 + 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 + 2 年司法训练所教育);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 the Combine Law Program )教育模式( 5 年双学士学位教育 + 6 个月至 2 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 8 可见法学教育适应职业要求并无一定的模式,有的还是在大学教育体系之外进行的。上述法学教育模式并没有中国“拿来”就可以照搬的,尤其各国的司法考试都是“职业准入”而已,并非法学高级人才的选拔。事实上它也不能作为引导法学本科教育的标准,因为我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法学本科教育还远远不是职业性的和技术性的。我们的社会还需要整体上改变法治观念、形成现代法律意识、树立对法的信仰,因此对法律通用人才的需求比之职业“法律人”更广泛也更急迫。这是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动力,是比司法考试更高层次的社会历史需要,也是法学教育还需要几十年为之奋斗的历史使命。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以下三种模式 .
一、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我国引进西学兴办高等教育是同时产生的,有 100 年左右的历史。在前一半时间里( 1949 年以前),其培养目标可以说是定位于“法学高级专门人才”,因为那时我国的大学教育无疑属于精英化教育。新中国成立以后,照搬前苏联的教育模式,我国的大学教育成为专业方向很窄的专业教育,又把专业教育定向为职业教育。但其中唯独法学教育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在“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理论框架下,“法律教育的意识形态化导致了法律教育质量的下降和法学的中断”,“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员进入司法系统,这两件事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 1 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本科教育获得了空前的高速发展,但培养目标的定位却似是而非。大多数院校把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为“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这是很不准确的。纵观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包括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法学本科教育只能是一种具有一定专业性的通识教育即是一种素质教育。“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 2 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更使得这样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只能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学初级应用型人才。这也是司法考试制度设计的基础,本科教育已不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而须提高准入门坎。可见,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再定位为“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它只是一种带有专业性的素质教育,对于法学学科来说只能在上升到硕士研究生阶段才称得上是法学专业教育,才可以说是“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
在当前法学教育争论背后存在一个被人们忽略了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争论中双方都充分注意到了美国法律教育的职业属性乃至日本法学本科教育的危机,从而各自立论并发挥,但他们却都忽略了法律的文化属性及中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教育首先是一种文化事业,不可能脱离所存在的大的文化背景。中国绝无美国那样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无波伦那大学那样的大陆国家法学教育的传承。中国有的是“礼治”的文化传统和“阶级斗争”范式下的法律虚无主义。所以我们这个有 5000 年文明史的国家却刚刚开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此一过程中除立法、司法等活动外,现代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维、法律知识等等的传播、教育任务几乎全部由法学本科教育所承担。这些内容在本科教育之前的教育过程中很少涉及(这里我们不否认普法教育的作用,但与我们所说的法学教育不可同日而语)。这样的文化背景就成为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我国不会出现日本那样的法学本科教育危机,起码几十年内不会出现,因为日本从明治维新已经过去了一个半世纪,日本的法律文化完全摆脱了传统中国文化的影响而西方化了。正是这样的大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决定了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与美国的 J.D 有本质的不同,它不能取代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这就历史地决定了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一种素质教育还会长期存在下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发挥着其他教育模式不能取代的基础的、核心的作用,占据着法学教育的中心地位。那种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以本为本”的时代已经过去的看法显然偏颇,只不过它的定位和培养目标都需要厘清和端正。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不是培养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教育,也不是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因为事实上在四年制的本科教育中,同时完成法学的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这双重任务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中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可能进入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从事公务、私务多种职业(但都要从初级职位做起),把现代法治文化传播、渗透到社会每一个角落。这是全球化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历史过程,也需要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这是规定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属性的历史文化背景,也是其存在的依据。
我国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于 1996 年。最初的试点院校为 8 所,到今年已经增加到 45 所。这一教育模式的培养目标是“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的高级专门人才”。 3 但这些年的实践表明,预想的目标并未达到,结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仍然要归结到这种制度的模仿脱离了中国大的法律文化背景。中国的法律硕士不可能是美国的 J.D ,更何况美国的 J.D 本身也并非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 , 而仅仅是可以取得法律从业资格的“初级法律学历教育”,“学位也是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此外的高级学位有法律硕士( LL.M ),专门授予外国学者的比较法硕士( M.C.L ) , 法律科学博士( S.J.D )。 4 我国的法律硕士虽然具有研究生的学位,他们可以因此成为其他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但绝对不是“法学高级专门人才”,因为他们学习的法律知识充其量也不过是法科大学本科的压缩版而已。我国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除法学本科以外的其他专业本科生,他们除了所学专业与法科学生不同以外 , 其它的文化素质与法科学生毫无二致,只是在完成本科学业以后他们所受的法学教育几乎为零(自学成才者在此不论),这与美国的文化和教育背景完全不同。这里我们不妨考察一下美国大学教育中有关法学的课程在非法学专业中的设置:“在美国,如托克威尔所言,由于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法院解决,因此,法律教育必然同其他各种人文、社会甚至自然科学知识相联系”。“那些在中国法学院内开设的绝大多数‘理论法学课’大都在法学院之外的院系教学和研究”。如经济系是美国研究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开设价格管制、反托拉斯法、产权制度、工业组织(相当于中国的企业法)等 , 芝加哥大学经济系更是目前流行的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发源地;政治系一般开设美国宪法、美国法律制度、立法过程、司法制度、政治法律思想史、法官和诉讼人的行为研究、法律与社会理论、选举制度研究等课程;社会学系开设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史、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犯罪学等;哲学系开设政治法律哲学、法哲学等;历史系开设法律史、美国宪法史;心理学系开设法律心理学;人类学系开设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商学院开设商法课程等。 5 更加之美国社会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传统是融汇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当中的,比如社会公平、契约自由、权利意识等等,每一个成年公民对其理解的程度决不会在我们的法律本科大学生之下。由此观之,我国的法律硕士也只不过是相当于门槛高一点的双学位而已,他们不可能成为“法学高级专门人才”。它只是由于我国大文化背景中现代法律文化的缺失应运而生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各行业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急需,促使法学教育推出的一种普及化、多样化、复合型的教育模式。对其他行业来说是培养了具有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为具有硕士学位可以认为是高级人才,但对法律专业来说他们得到的只是本科教育。这只能看作是对法学本科教育不完善的一种补充,既不能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也不能取代法学本科教育。
三、关于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 为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使其成员具备应有的资质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一是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其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其三是应当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 6 但从实践看,这一制度预设的目标似乎并未达到,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专业的学生的通过率一直低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这一现象明显不正常。各界人士对此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问题出在司法考试方面。因为这一现象是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并不是少数院校的情况。我们知道,法学专业的学生即使在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里也是高分录取的,如果让他们在同等条件下和其他专业的学生同时参加一个考试,他们本来就应该具有自身的优势,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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