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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复位再推司法改革进程(未删稿)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访谈动机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2个5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1轮的全面改革。而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1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之举实际是法律的复位,但为什么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1环?死刑复核制度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降低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几率?是否1切死刑复核案件都需要经过听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之后,还需要哪些制度跟进,才能更好地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回顾历史,中国司法改革走过了怎样的历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中国的统1司法考试制度,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改进?司法改革如何与时俱进,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3大顽症,更好地适应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
针对这些问题而进行的思索,或许能够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有所裨益。
收回死刑复核权:法律的复位与回归
新京报:学界呼吁很久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终于有望实现了,能谈谈感受吗?
陈光中:1句话:双手赞成。从学界来说,包括我本人在内,很多学者长期呼吁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是因为刑法和刑诉法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改前后都1直规定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而法院组织法在上世纪80年代修改后下放了死刑复核权;所以按照新法律办事,最高院就应该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第2,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公正适用死刑。在量刑的掌握上,过去各地宽严不1,同样的犯罪,在这个省可能要判死刑,但在别的省可能就不判死刑。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最高法院可以更严格地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
新京报:死刑复核是法律复位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因素,未尝不可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陈卫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严格说来并不是涉及到体制上、制度上的变革问题。因为早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996年和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时候,也重申了这样1个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使得法律的规定长期没有落实到位;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是落实法律的精神。从这个角度上讲,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不是1种变革。
但我们不妨换1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对所有的死刑案件进行过复核。死刑涉及到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本届最高人民法院能把复核权收回来,使得死刑复核更加规范,死刑案件的质量得到进1步保障,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这1点上说,此举不亚于任何1点改革的意义,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也是未尝不可的。
新京报:此外还有哪些方面急需法律复位?
陈卫东: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在刑事诉讼领域基本实现了法律归位。但在其他领域,比如说检察权是不是1种司法权?批准逮捕权应由检察机关行使还是由审判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该不该负有法律监督职能?这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新京报: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在1定程度上意味着司法权的扩张。死刑复核权只是从各高级法院收归最高院,怎么能成为“司法权的扩张”呢?
陈光中:原来将死刑复核权集中下放在省1级法院,往往可能受到省1级地方的干预。比如,当地领导人认为某个案件当事人非杀不可,那这个人很可能就被杀了。类似情况是存在的。当然,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以后,地方类似的干涉可能就没有了。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更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依法独立行使权力。
陈卫东:这种提法我认为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把死刑复核权授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将其收归最高院,回归法律精神,绝不能说是司法权的扩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了那么多机构和人手来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核准,但这本身就是早该有的,也是作为中国司法权的1种归位。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高扬宪法人权精神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复位能在多大程度上减少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发生几率?
陈光中:要求任何事情10全10美是不可能的;只要办案就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但是可以预测的是,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至少可以肯定减少冤假错案的比例。过去是上诉和死刑复核合而为1,这在程序上是不公的。现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在原有程序上多把1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也必然带来实体结果上的更加公正;而且由于复核权的上收,1审2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也会办得更加慎重。至于说能在多大几率上减少死刑案件中冤假错案,我不是算命先生,算不出1个准确的数字;但估计减少20%-30%是可能的。
新京报:死刑复核程序本身是否也是审判程序的1种?
陈光中:死刑复核程序无疑是属于审判程序的。我国刑诉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法院就是1个审判机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活动本质上都是审判活动,包括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本来是审判活动,但是从形式上来说,过去的死刑复核在程序上有些行政化,成为法院内部行政化的审批活动。这就不太符合审判的形式特征的要求。
新京报:现在最高院关于死刑复核机构的设置与学者建议是有距离的,怎么看不同模式的特点?
陈光中:从长期来说,我希望实行3审制;但是如果这样,将死刑复核案件全部集中到中央,或许会有1定的困难;所以我考虑在全国搞最高院分院或巡回法庭,在地方设置巡回法庭有1个好处就是靠近地方,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更加方便地讯问被告、证人等,这样可能更方便解决问题。但这涉及审级制度,中央在研究,并没有定论。所以现在依法办事先将死刑复核权收到最高法院再说。
新京报: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如何体现人权精神?
陈光中:过去死刑复核程序中1个明显的问题是辩护人无权介入,这是很不公正的,此次必须加以改变,法官1定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1般情况下,如果公诉人没有什么意见就算了,有什么意见也可以听取;但是辩护人这方必须要加强保障力度。如果遇到关键事实发生严重分歧,我主张应该到被告人关押地审判。要真正审查事实,就要让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都到庭。死刑复核程序的1个特点就是不公开审理,但是如果被告人要求证人、鉴定人进行对质,那么证人、鉴定人还是应该当庭对质。这是被告人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他有权利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这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被告人可能最后判死刑而又不给他程序上的保障,这恐怕说不过去。
并非所有死刑复核案件都需要听审环节
新京报:死刑复核程序的变化之1是可能实行听证程序。这1程序的设置对保证死刑复核的公正性有哪些作用?
陈光中:听证1般用于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行为过程中,比如说是否在北京市禁放鞭炮、水费、供暖费是不是调整等等。所以我考虑用听审来表述死刑复核过程中的这1环节或许更加合适。新京报:是不是1切死刑复核案件都要听审?
陈光中:我认为,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分歧用不着搞听审,1般事实上的小的分歧也用不着搞听审,如果是在关键事实上有分歧就应当搞听审。比如说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杀人、抢劫之类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上。
新京报:死刑复核只是保证死刑案件公正的1个程序性规定,要真正实现判决的公正,还需要哪些方面的跟进呢?
陈光中:首先还是要坚持程序正义,健全程序。辩护人要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关键事实不清楚的话要听审,甚至要传唤证人、鉴定人,类似这些都是属于程序上的健全。程序上的真正健全将更大程度上保证结果的公正。
第2,1定要严格证明标准,“准”字当头,万无1失,办成铁案。刑事诉讼法要求有罪判决的证明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任何案件要搞清全部事实情节是不可能的;但应当通过收集证据搞清楚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事实情节,特别是主要犯罪事实(关键事实)必要证明到确定无疑,即达到唯1性、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果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接近其实”、“达到95%的盖然性”就判死刑或者死缓,就会可能错杀,或出现杜培武、李化伟、佘祥林1类的冤案。第3,归根结底是人的素质、法官的素质。要有1支死刑复核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这支队伍不仅有业务水平,而且还要廉洁、有真正的责任感。事在人为,制度再好,也要有人去执行;否则制度也是白纸1张。1旦没有选好人,那社会正义的最后1道防线也就突破了。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在地方的时候,如果出现冤案,当事人还有信心申诉;现在收归最高院,1旦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然持异议,又该怎么办?
陈光中:那仍然可以通过申诉的渠道来进行。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同时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我们不能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绝对有利,但肯定利大于弊。
中国司法改革的前世今朝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是中国司法变迁的1个颇具象征意义的符号。那么,如何评价中国司法改革在近些年走过的路?
陈卫东:我国的司法改革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最初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这样1些基本的制度方面的问题开始,这种改革具有很大的自发性,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自身业务的改革。1997年党的105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来要进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1997年到2002年106大召开,这期间全国各地由下而上的自发改革普遍开花,提出了数百个改革方案。所以到了106大,我们党正式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同时提出了司法改革7个方面的具体举措,勾画了今后1个时期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基本走势。所以15规划和25规划实际上就是在105大报告到106大报告发展的过程中所进行方案设计的具体体现。特别是25规划正处在1个特别重要的时刻,中央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而且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正式的意见,所以从现在来看,我们的司法改革已经到了1个具体实施的阶段和过程。
作为1个学者,我认为,第1,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口号到具体的行动,我们已经在逐步地实施,这是1个进步的发展过程;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我们目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中央司法改革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方案所出台的1些具体的方案,有很多仅仅是1些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机构内部调整等方面的内容,而根本没有涉及我们体制的问题——而这应该说是最关键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司法改革仅仅是刚开始,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新京报:中国司法改革的特点之1就是由边缘向中心发展。这样的改革模式有哪些优势? 大学排名
陈卫东:它避开了那些敏感的问题,由边缘问题逐步向纵深推进,我想这正像当年毛泽东领导中国革命,“农村包围城市”,建立革命根据地,逐步取得革命的胜利。所以我相信我们的改革也有类似的道理。
新京报:这种改革方式是否会遗留下1些历史问题,积重难返呢?
陈卫东:有这样的可能,这种可能发生的条件是改革没有长远的既定目标和方向,或者决策层对改革没有逐步引导和推进。但是目前我认为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现在的目标是确定的:即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而且在106大提出的7个方面的改革举措中,本身也涉及到了1些敏感问题,例如体制改革的问题。那么毫无疑问,这些问题也会成为今后改革的1个重点从而浮出水面。所以我相信不会出现我们不希望的那种结果。只要我们沿着这样1条路走下去,这些难啃的骨头、重大的问题的解决或许也会水到渠成。
理顺各方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方能顺风顺水
新京报:国家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与当初学者建议的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有哪些不同?
陈卫东:方案之1是在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由社会各方面代表、专家学者、实务部门代表共同组成;方案之2是由中央出面吸收公检法司和人事、财政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这样1个小组。后来选择了后者。所以国家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是1个决策机构和领导机构,即便司法部门有人参加,也都限于高层领导。这样的人员组成做领导小组是可以的,但还应当有1个专门的工作机构做智囊。现在国家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也听取专家意见,但就像走程序1样,至于专家意见到底发挥了多大作用就不得而知了。所以我觉得今后在国家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中要加大专家意见作用的发挥。
新京报:司法改革不等于法院改革。有关国家机关在这样1场改革中分别扮演什么角色?
陈卫东:司法改革不是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自己的事情,如果是自己改自己,这是很难有所突破的。公检法司各部门应当远离改革的具体制度设计,而由更超脱的机构来进行。中央司法改革的初步意见下发以后,公检法司分别牵头对某1些问题进行实施,这就等于涉及到法院的问题,法院来牵头;涉及到检察院的问题,检察院来牵头,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自己改自己。我们知道,司法改革是对司法权整体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而不是审判权或者检察权独立运行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在这方面还值得好好去反思,有关部门应该起主导作用。
新京报:如何处理好司法改革过程中党的机构与国家机构的关系?
陈卫东:党和司法是不同的范畴,行使不同的权力。我们谁都不否认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但是我们都认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是去代替公检法行使职权,包揽司法机关的工作。我们党也不是这么强调的。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是组织路线的领导。
人事权与财政权改革:克服3大顽症的突破口
新京报:最高院肖扬院长曾经总结了司法中的3大顽症: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今后的司法改革中改如何克服这些问题?
陈卫东:“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是目前我国司法运行环境的真实写照。现在的司法机关是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院长、审判员,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都是地方组织部门提名建议、地方人大任免;有些地方通常还是把审判机关作为政府的1个部门来对待,所以司法机关的1些活动就受到了当地权力部门的1些掣肘。我们的法治历史还很短,也没有那么多专门的人才,法院系统人员过去多来自于其他部门的选调或者军队转业人员,这导致法官成为1个谁都可以进来的大众化职业,而不是将法官视为专业门槛很高的职业,没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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