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互涉案件的冲突选择律毕业论文(7)
2018-01-09 05:49
导读: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在“先刑后民”的情况下,在刑事审判中,刑事法官在一时不能正确无误确认谁是被害人的情况下,在裁判结论中,不要贸然确认具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在“先刑后民”的情况下,在刑事审判中,刑事法官在一时不能正确无误确认谁是被害人的情况下,在裁判结论中,不要贸然确认具体被害人是谁,可以笼统地用“被害人”一词来替换,为民事审判留下足够的空间。
2.原使用、治理职员离任后私用
原使用、治理公章或业务先容信的职员,如原公章或业务先容信的治理人、原承包人、原承租人、原委托人、聘用职员等,利用擅自保存的公章、业务先容信、盖有公章的空缺合同书与他人签订民商事合同,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假如单位在原使用、治理职员离任后,及时采取措施对公章、业务先容信或加盖公章的空缺纸进行了回收,并及时以公道的方式将离任情况进行了告知,则单位不存在过错,合同对单位不具有约束力,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对单位具有约束力,单位因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对他人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这类情况下,民事纠纷经常与经济犯罪行为关联不大,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不必等待刑事判决后再确定民事责任,因此,刑、民案件可以分别独立审理。
四、结语
总之,刑民互涉案件的处理涉及到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十分复杂,不可能通过一篇文章就详尽概括出所有的表现类型,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变化,也会不断涌现出新的情况。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以为,不能不加分析地将刑事判决结果作为划分民事责任的尽对依据,反对完全随着刑事走、对民事责任认定不进行仔细分析的简单化错误倾向。同时应当肯定,刑、民互涉案件中,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有很大的关联性,在刑事审判中,正确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有助于刑事案件的正确定性;相应地,刑事法官在不能确认刑事被害人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地确定或断言刑事被害人,以为民事审判留下足够的空间和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