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刑民互涉案件的冲突选择律毕业论文

2018-01-09 05:4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刑民互涉案件的冲突选择律毕业论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当前在经济犯罪案件的
当前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经济诈骗性犯罪源流于民事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对那些不能用民事责任规制的严重民商事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正确界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对判明犯罪客体与侵害法益、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有很大帮助。反过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大的影响。同一犯罪事实,刑事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同或者确认的被害人不同,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人,进而决定谁为民事被告。在我国“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下尤为如此,例如,对内外勾结骗取储户存款的行为,假如认定为职务犯罪,则储户可将银行作为民事被告,其损失挽回有可靠保证;假如认定为一般金融诈骗,则是个人犯罪,储户的财产损失只能通过追赃的方式补偿,由于个人犯罪与银行没有直接关系,民事诉讼不能将银行列为民事被告,银行在实体上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损失挽回得不到可靠保证。这要求刑事法官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对所涉民商法律关系必须进行仔细斟酌和分析,判定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性质,为民事案件实体处理留下足够的空间,使得不同部分法律适用之间取得***与协调。但我国法律没有对刑民互涉案件处理规则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题目的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仅仅涉及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有关题目的处理办法,而对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兼顾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题目缺少专门的研究,造成人们理解上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冲突和失衡。本文试图对此题目作些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一、司法实践中刑民互涉案件的审理规则和冲突
  司法实务中处理刑民互涉案件时,经常将“先刑后民”作为审理规则,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方面,在这类案件中,假如行为涉嫌犯罪,一般都侵犯了公权和私权双重法益,本着公权优先的原则,理应中止民事审理,先追究刑事责任,待刑案审结后再作民事处理。另一方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先确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就可通过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本钱。如若先诉诸民事诉讼,不但要理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正确界定其性质,耗时费力,而且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但刑事犯罪若能成立,往往意味着民事侵权关系的成立或者民事合同关系的无效,使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简化、明晰。因此,无论从被害人的心理态度还是从民事办案人的主观愿看出发,都希看先刑事定案再民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题目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经过审理或审查,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明了刑事处理优先的原则。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题目的规定》第6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表明因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题目,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后,受害人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补足实在际损失。明确了“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该规则应当仅适用于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主体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但对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刑民互涉案件,可以并行审理。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在国外,由于遵循不同诉讼规则,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刑、民事案件,审理过程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之处。如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宣告无罪,但却在民事判决中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民、刑互涉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要求一致。由于经济犯罪本质是严重民事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对严重民事欺诈行为的规范,首先夸大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因此,刑事法官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往往考虑何种权益受到了损害,进而理顺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犯罪对象和客体,反过来促进了刑事案件的正确定罪。可见,刑事定罪过程中包括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权衡,民事判决显然可以刑事确认的事实作为民事认定的事实,但在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复杂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有的情况下刑事法官无法确定谁为民事被害人,或者赃物发回对象;有的案件中存在多个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也有间接受害人,有的被害人在经济犯罪案件形成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而刑事判决不可能将被告人的罪名或者案件的定性量化,因此,民事法官尽不能简单地按照刑事判决确认的法律关系作出民事判决,仍应坚持具体题目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判处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摒弃以刑案定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唯一依据的错误做法。如在银行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储户存款的案件中,有的构成贪污罪,有的构成金融诈骗罪。有的民事判决以银行工作职员既已构成贪污罪,银行就应负民事责任。要求银行对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在因银行工作职员主要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全案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场合,民事判决就以案件系罪犯个人犯罪而与银行无关,判处银行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这种不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完全随着刑案定性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简单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总之,民事案件应以刑案事实作为查明的事实依据,但不能以刑案具体定性作为分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还应兼顾民事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予以公平地裁判,以使刑案和民案的处理结果应取得最大的一致与***,否则,难免引起部分法律之冲突。
上一篇:道德祛魅与人性张扬:民法人格价值论纲律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