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就此而言,剔除形躯 (Koerper),剔除形躯性物事与其规定 (在纯粹客观意义下所把握之形躯),以至删除如饮食摄取、自发活动等等对于灵魂之传统规定,皆为自明。对于感知作为肉身功能,亦复如是。故此剩下可为我所是之物之固定的、本质的属性者,便仅能为如斯者:其随时 (只要我为一我) 均可被掌握为对我之规定,且能在存有确然性中被掌握。此等规定并非他物,而实即于任何跟事物之交涉中,均须被预设为确实无妄及直接当下 (gegenwaertig) 者,至于所涉及之物存有与否,其实具某某规定与否,均非所论。此即笛卡尔藉 「思维」 ("pensee, cogitatio") 此术语所意指者。笛氏于此所思及者并非别事,而实为现象场域 (phaenomenale Feld),显现者即于此场域中显现 (erscheint);笛氏以本质 ─ 存在之传统区分导向其审察,藉之而从现象场域构作出我所是之物之本质属性。此本质属性作为具有无容置疑之确然─存有 (Gewiss-sein) 之性质而给表扬,自身乃是物性的,也就是说,为可被断言规定、见之于当前的、客观的。思维之所以可能,唯因我在即一思维实体之存在,而自我 (ego) 被构想为基体性物事 (das Substratmaessige),我思被构想为本质属性。此本质属性被具体化为肯定 (affirmo)、否定 (nego)、把握 (concipio)、怀疑 (dubito)、意欲 (volo)、想像 (imaginor)、感觉 (sentio)。这些规定部份具有表象之本性 ─ 例如在精神性把握 (mente concipere) 中当下有一观念 (idea),后者犹如外在事物之图像;部份为我之执态 (Stellungnahmen),如意欲、肯定、否定。在执态一方,重点为具我性主体性物事 (das ichlich-Subjektive);在观念一方,则为表象性物事。存有者在现象场域本可如其自身显现;此场域现却变成一「主体」结构,已可试以我 ─ 我思 ─ 所思 (ego - cogito - cogitatum) 现代程式描述之。然而所思必须重复出现:既为观念,又为位于在我思中得保证之领域以外之物。但因直接确然性[272]属于如上限定之主体性底12定义项,故主体性若非持续关联自我掌握,则无法被思。在自我确然性中之反思性自我掌握 (reflexive Selbsterfassung) 表识出主体性。
以上即精神较形躯及其规定「更易」被认知之论旨之义。
二、透过法兰斯·布伦塔诺 (Franz Brentano) 心理学,上述之思想母题传诸胡塞尔。故宜于兹简单勾勒布氏之笛卡尔主义。
众所周知,布氏论及心理现象及物理现象13。胡塞尔论述布氏「现象」一词,认为所指谓者乃显现之对象自身。14是故心理现象即心理对象于当中显现者也。藉布氏对范畴论之研究得以证实,这套术语背后隐藏一实体观之心灵形而上学15。
心理现象是藉此将自身与名曰「物理现象」者区分:心理现象现成之有 (Vorhandensein) 同时确保心理物事之存在,而在「物理现象」处则非如是;进而言之,乃透过对象底「意向性的」或「精神性的」「内存在」("intentionale" oder "mentale" "Inexistenz") ,即透过与对象一种特殊之准关系 (Quasibeziehung) ,而于此无疑不可视对象为一关系中之一极,故绝不可视之为一独立自足之存有者。上述关系基本上为表象所独有16,意向性关系之其他方式 (如判断及诸般心灵现象) 则为诸执态,以面对该本源首先呈现 (praesentierten) 之对象性物事。撇除笛卡尔于此并不别异心灵面与非心灵面不论,﹝布氏所述﹞与笛卡尔式规定,与观念 ("ideae"),与判断和意志表象,便完全并行不悖。
心理现象之存在保证不仅延及心理现象自身,更延及在其中自我宣明之实体性实有 (das substantiale Wirkliche)。心理现象自身与具体心理状态 (亦名曰行为) 二者实有区别,后者总是一由形形式式现象造成之组构,并涵具一与心理性实在 (psychische Realitaet) 之第二序关系,故此涵具一对其自身之表象与判断。然而承认 (Anerkennung) 底直接明证性为此判断所独有 [273]。17是以在此「内在感知」之中,诸心理现象一方面作为直接存在着而被把握;另一方面它们又替其本身之实质结构底考量提供基础 (﹝这些实质结构即﹞一些规定,它们最后预设一个体性基体,纵然该基体并不空间地个体化)。18
如是吾人得见,笛卡尔主义所有基本组件皆重现于布氏之意识及心灵问题之中;只不过笛氏借分辨观念与执态而施于现象层中之独特区分,现在如此广阔扩延,以致复替观念自身假设一项名曰表象之「主观」相对物,﹝即﹞假设一纯然之领受 (blosses Hinnehmen),该领受作为具意向性之物事,其可把握性确须诉诸某种如「内在感知」者。在此「内在感知之明证性」中,笛卡尔式我思亦从此得以新生;它既保证内在客体之有,亦复保证其如此之有。
与笛卡尔之分别是以如下:据布伦塔诺,我并不直接掌握心灵实体或我此一物,而仅能于诸﹝心理﹞现象中掌握之;但此诸现象确在直接明证性中作为实存着 (seiend) 而被给予 ─ 此即我思之义。诸现象于内在感知之明证性中本源地被肯定,而当我将它们把握为一基体或一实体之属性时,我就掌握到心灵实体。亦与笛卡尔相对,「我在」由是完全迷失;存在保证涉及去除人格性、可在普遍性中被掌握之结构,例如表象及其对象、其措置 (These) 等等;心灵物自身作为基体,其个体性并由此其自具存有 (Eigensein) 绝不本源地被给予。现象层本为具物性者与具人格性者 (das Personale) 互相遭逢之所;「精神性物事」或「心理性物事」现从现象层处将如此之多之特性收为己有,以致具人格性者被完全压倒,而此萎缩正正显示于现象性物事之反思性双重化 (reflexive Verdopplung) 当中,此双重化则透过如 (某所表象者底) 表象这样之「意向性」现象而施行。
三、藉着批判布伦塔诺之术语词汇19,胡塞尔不但试图厘清事态,并且试从基本上使之对其本人之目的 ─ 即对「知识之说明」("Aufklaerung der Erkenntnis") ─ 有所助益。[274]故此胡氏所关乎者非如布氏一般,为心理学之课题及其形而上学基础,而实为「知识论」问题。然而,「知识论」一词于《逻辑研究》中却完全不能依当时通行之意义来理解,例如绝非依据新康德主义风格,对科学在事物直接掌握中以之为基据,而被指称为科学知识之可能性之诸预设,作逻辑说明。胡氏所关乎者全为他事:乃对自行开示的通向事物之达道底最根本最直截的探问;尤指通向在其对象性中的逻辑构作物之达道,此对象性由绪论 (Prolegomena) 20制订而成。对象性必为可通达者也,必以某一方式显现,在合乎法则地形构之特定方式中被给予者也。「知识之现象学说明」所意谓者,与可能性之超验条件完全迥异,与隐涵于知识对象中,可借回溯逆推从中撷取而出之先验物截然不同;胡氏于兹尚无借用超验主义语言,此点尤为显明。现象学之说明意谓使如下事情为可能者:对象性物事在其核心及其意义中,或应言,它在其不同意义形构中、在其诸般设定性格、诸般模态化、诸般给予性方式中,以不同方式,然而首出及主要是以如其自身之方式显现,并自我显示为其所是者。21《逻辑研究》之真正发现本为自我显示之场域 (das Feld des Sich-Zeigens);为使事物能挺立自身和显现,该场域必须伸越事物及事物本身之实事结构以外,并自身蕴藏一自成一类之合法则性 (Gesetzmaessigkeit ),既不可回溯于在其自具存有中之对象底合法则性,亦不可回溯于在其特殊具我性性格 (ichlicher Charakter) 中之心灵存有底合法则性。此自成一类之合法则性为一结构;若然我或「主体」应于对己对物之明晰通透中存在,理解此结构即不可回避,惟此结构依然无庸因此而为一主体结构。为使显象及其合法则性此二者之领域成为论题,胡塞尔需要一些概念工具,而传统能提供予他者却甚为匮乏。[275]讨论意向性行为及隶归它们的对象性之所以引起胡塞尔兴趣,乃因于此若能施行妥善之预防措施,即可避免当时受经验主义影响之心理学中通行之主客混淆。当胡氏论及「体验」(Erlebnissen) 及其「意向性格」之时,基本上并不意谓「具我性」意义下之主体性物事 (在此时期胡氏甚至不承认有一「纯粹」自我),而是意谓显象领域中之结构,故亦在一定意义下为「客体性」结构;祗是他以太半从布伦塔诺借来之术语词汇来意谓之而已。此点于胡氏针对其他想法 ─ 特别是针对纳特罗普 (Natrop) 对客观表象之心灵对应项底被设想为可确断之实在性所表达之怀疑 ─,扞卫布氏对意向性行为之理解,及力求具体阐明自己对于意向性物事之理解之处,尤其显着。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