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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胡塞尔现象学及其宣称,即一方面提供最终明(5)

2014-02-03 01:34
导读:如是,非主体性现象学即攀升至主体性现象学无法达至之维度;此维度非为隔绝,而为开放。另一方面,非主体性现象学亦具能力下达分析诸般生活活动

  如是,非主体性现象学即攀升至主体性现象学无法达至之维度;此维度非为隔绝,而为开放。另一方面,非主体性现象学亦具能力下达分析诸般生活活动 (Lebensbewegungen);此等生活活动为吾人「我在」之所行,而现象领域则于此等生活活动中取得其具体形构。「我在」("ego sum") 必须在芸芸人物中取得稳固立足之处,将自身植根于它们当中,以便有天参与对抗世界冲涌之消耗实体的抵御;「我在」必须允许于这场运动中损耗自身本质,以便或可有天重拾之。

  以上简述首要表达之理解为:海德格尔对胡塞尔本来的现象学概念予以转化;此转化也许并非意谓对这门学科之基本意向 (如其创立人本源所思那般) 之颠覆,而可能较之于「超验」时期之现象学奠基更为贴近此基本意向。凭藉从「我在」出发,凭藉对比于非此有式存有者而从存有论上突显「我在」,朝向更基本之经验奠基性结构底突破成为可能。诚然是直至后来所谓[285]「逆转」("Kehre") 时期,﹝海德格尔﹞方循此突破而前;存有在「我在」中达至默运及澄明之效,自兹方在此现象化之成就中被显示。惟此突破乃与《存有与时间》之「人类学」概念构成一体;循此而行,或许即可使所有胡塞尔所思及之现象学课题皆获治理。此外必须强调,于此得从原则上避免观念论所施行那种与存有者之主观隔离,而现象学之始点则重获胡塞尔在哥庭根的弟子曾深信之意义,即与主体主义之重要背离。较诸习常状况,于此所行之批判性思索之尝试或许合以更清晰指出上述关系之内在逻辑。

  注释

  1 译者注:本文原以德语写成,首刊于 Philosophische Perspektiven, Bd. II, 1970, Frankfurt a. M., 页 317-334。译文所据版本,编收于 Jan Patocka. Ausgewaehlte Schriften: Die Bewegung der menschlichen Existenz. Phaenomenologische Schriften II. Hrsg. v. Klaus Nellen, Jiri Nemec und Ilja Srubar, Wien 1990, 页 267-285。为便对照查阅,译文以 [ ] 引号将原来分页处标出。

  2 译者注:“Sein” 一词在译文中一律翻作「存有」或「有」, “ontologisch” 翻作「存有论(的)」, "Existenz", “existentia” 等则以「存在」及相属的词组译之。

  3 译者注:胡塞尔以《逻辑研究》(一九○○/一九○一)(Logische Unterschuungen) 一书开创出现象学。该书出版后,胡氏即受聘于哥庭根大学任教。

  4 译者注:因着字源及字义上之考量,原文 “transzendental” 一律译为「超验(的)」, "transzendent" 译为「超越(的)」,而 “apriori” 则译为「先验(的)」。

  5 对胡塞尔现象学内部而言,所涉及者为较后期之陈构;它们拒绝了绝对的无预设性。进一步所涉及者为伊梭·耿宁 (I. Kern) 在《胡塞尔与康德》(Husserl und Kant, Den Haag 1964, 页 361) 一书中所强调之事实, 即:在《危机》第五十节中披露出一对于我─我思─所思 (ego - cogito - cogitatum) 之结构之新理解,此理解完全迥异于本来依能思及所思 (Noesis und Noema) 作分节之理解。─ 就厕身外围者而言,可以一提者为亚多诺 ( Th. W. Adorno) 那部纵然误解重重,但仍然十分重要之论着:《论知识论之后设批判。对胡塞尔及现象学的二律背反之研究》("Zur Metakritik der Erkenntnistheorie. Studien Ueber Husserl und die phaenomenologischen Antinomien", Stuttgart 1956);另外尚有在溤克 (G. Funke) 以现象学为纯粹方法之理解中,所隐涵对意识之绝对性格之批判;作为纯粹方法,现象学不蕴涵任何形而上学,而是就每一形而上学之前设而批判检视之。

  6 兰德格雷贝,〈现象学是否一门超验哲学?〉(L. Landgrebe, La phenomenologie est-elle une philosophie transcendentale·), Etudes philosophiques, 9.annee, Nr. 3, 1954, 页 315-323。

  7 兰德格雷贝,〈胡塞尔对笛卡尔主义之告别〉(L. Landgrebe, Husserls Abschied vom Cartesianismus), 一九六一年首刊于 "Philosophische Rundschau",后收录于《现象学之路》(Der Weg der Phaenomenologie),1963,页163-206。

  8 译者注:译文中拉丁哲学术语翻译皆按原文以斜体标出,而原文以斜体表达着重之处,在译文中则以黑体标识。

  9 参恩斯特·图根赫特,《胡塞尔及海德格尔之真理概念》(E. Tugendhat, Der 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 Berlin 1967, 页 208-211。

  10 参汉斯·利普斯 (H. Lipps) 对「诠释学」逻辑之致力研究及兰德格雷贝相应之按语 (〈在汉斯·利普斯论着中的本源经验之问题〉("Das Problem der ursprUenglichen Erfahrung im Werk von Hans Lipps"),收于:Philosophische Rundschau IV, 3-4, 1956)。

  11 关于此部份之论述,请参笛卡尔,Oeuvres, ed Ch. Adam, P. Tannery, vol. VII, 页 26 ff。

  12 译者注:译文中「○之○」通用于翻译原文所有格、形容词、复合词等表达领属述谓关系之词,「○的○」则用于翻译形容词等等,不用于翻译所有格 (第二格)。而遇语意易生混淆之处,则以「○底○」定译原文所有格 ,以资辨别。

  13 参法兰斯·布伦塔诺,《经验观点下之心理学》 (Fr. Brentano, 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 Leipzig, 2. Aufl. 1925.

  14 参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E. 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II, 1, 2. Aufl., Halle 1913, 页 371。

  15 参法兰斯·布伦塔诺,《范畴论》(Fr. Brentano, Kategorienlehre), Leipzig 1933, 页 161f. - Psychologie Bd. 2, 页 138ff.

  16 同上,页 127。

  17 同上,页 139。

  18 同上,页 161。

  19 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II, 1, 如上, 页 370。胡塞尔于该处宣称放弃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之区分,但却保留意向性关系之说法。

  20 译者注:指胡塞尔,《逻辑研究》卷一,「关于纯粹逻辑之绪论」("Prolegomena zur reinen Logik")。

  21 卷二第五、特别是第六研究中的基础性研究为此点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22 同上,页 359 ff.。特别是页 380 ff.。

  23 译者注:挂号文字为原文所有的补充。

  24 同注二十二,页 380。

  25 译者注:“Arabeske” 原指具阿拉柏色彩之纹饰,引伸指不具象之纯粹纹饰。回教坚拒偶像崇拜,故寺庙等建筑,皆以书法为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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