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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几乎是按照《穆勒评注》的展开顺序讨论了交往异化的三层含义。通过这一讨论我们发现,如果说《第一手稿》的核心概念是异化劳动,那么《穆勒评注》的核心概念无疑就是交往异化。劳动异化与交往异化虽然都是异化,但两者在内容是不同的。劳动异化是指劳动者的自我异化,它所遵循的是主客逻辑、孤立人的逻辑,而交往异化则是指至少两个私有者之间的异化,尽管它也涉及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活动等的异化内容,但都是以交换关系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过去那种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巴黎手稿》的异化理论都归结为异化劳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异化劳动不仅不是马克思异化理论的全部,而且在后面我们将看到,由于它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在理论的成熟度上还要低于交往异化。这也算是我们对第一节开头所提出的那一问题“异化劳动是不是马克思异化理论的全部”的回答。
此外,在上一节的结尾,我们提到了马克思在异化劳动片断几乎没有对异化劳动的第四个规定“人同人相异化”做出说明的问题。通过上面对交往异化的讨论,我们可以大胆推测,“人同人相异化”就是指市民社会中市民之间的交往异化,马克思是在《穆勒评注》中完成对第四个异化规定的解释的。尽管马克思本人在《穆勒评注》中对此没有明确的指认,但是交往异化的内容完全胜任对《第一手稿》第四个异化规定的解释任务。交往异化理论不但解决了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的理论困境,而且为他后来科学地解释社会概念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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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关系的视角
《穆勒评注》是从货币开始讨论的,而货币作为交往的中介与异化劳动不同,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私有者的单独行为,而是复数私有者的共同事业,它所反映的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接下来马克思所讨论的其它核心范畴,譬如银行和信贷、交往(交换)、分工、营利劳动等也都具有这一特点,都是以两个以上的私有者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与研究对象上的这一变化相对应,《穆勒评注》的研究视角也从《第一手稿》的自我异化转向了交往异化或者相互异化,而相互异化的实质是社会关系的异化。因此,我们可以说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开始采用了一个“社会关系视角”。这一视角的出现绝对是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给马克思的理论构架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它使马克思摆脱了抽象的主客体式人本主义逻辑,破除了只从劳动来说明人的本质的局限性,开始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揭示人的本质;另一方面,它使马克思开始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理解社会和历史,并建构了属于自己的社会概念,正像我们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看到的那样,从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来解释人类历史是唯物史观的前提。
首先,是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在《第一手稿》中,马克思的分析对象是孤立人的劳动异化,因此他主要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角度对人的本质下定义的,譬如著名的“自由的活动”、“自由自觉的活动”、“自由的生命表现”等等,其核心在于如何摆脱自然必然性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人的限制。而到了《穆勒评注》,由于马克思此时的工作在于解剖市民社会,因此他更偏重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定义人的本质,这反映在他提出的两个有关人的本质的崭新命题之中:(1)“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性”;(2)“总体的存在”(totales Wesen)。
(1)“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性(Gemeinwesen)”(MEGA②Ⅳ-2, S. 452. 单行本,170页)。这一命题的关键在于对Gemeinwesen一词的解释,中译本将它译为“社会联系”,但根据日本学者望月清司的考察,Gemeinwesen一词主要包括三种含义:①“共同存在的性质”,它相当于《巴黎手稿》中的“类本质”;②“具有共同存在性的形态和组织”,譬如“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③“特定的共同体”,譬如村落共同体、罗马共同体等等。[3](PP. 121-122)从马克思在《巴黎手稿》对该词的使用来看,马克思主要是在前两种意义上来使用Gemeinwesen一词的。具体到这里的“共同存在性”,我认为它是对“具有共同存在性的形态和组织”即共同体和社会的性质的概括。那么,何谓共同体?何谓社会呢?共同体一般是指个体没有独立,其内部还没有产生交往异化的组织,譬如没有私有制的原始共同体等;而社会一般则是指异化了的共同体,其特征正好与共同体相反,在于个人独立以及有中介的交往,譬如我们眼前的市民社会。因此,“共同存在性”就是对共同体和社会本质的概括,指人的相互依赖、共同活动的本性。在这个意义上,中译本将Gemeinwesen译成“社会联系”似有不妥,因为Gemeinwesen不单纯是指“社会”的联系,它还指“共同体”的共同本质。
(2)“总体的存在”。这是一个常被人提及的命题,关于这一命题,马克思是这样阐述的:“双方对对方的对象物的需要,使每一个私有者都意识到,他同物除了有私有权关系以外,还有另一种本质的关系,即他并不是他自认的那种特殊的存在物,而是一个总体的存在(totales Wesen)。”(MEGA②Ⅳ-2, S. 454. 单行本,第173页)理解这一命题的关键是特殊与普遍(总体)的辩证关系。人之所以是一个“总体的存在”,首先是因为他是一个特殊的、不能自足的、有缺陷的存在,正因为他“缺”,所以他才需要“全”,他才除了对自然物的所有关系以外,“还有另一种本质的关系”,即依赖他人补充的社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是一个“总体的存在”毋宁说人是一种靠彼此的交往才能生存的特殊的、有缺陷的存在。
“总体的存在”命题背后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我们虽然拿不出绝对的文献学证据,但是,“他并不是他自认的那种特殊的存在物,而是一个总体的存在”这句话很自然地让人联想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里的“需要的体系”。在“需要的体系”中,私人是一个利己的排他的存在,他所遵循的是一个以自己为目的的特殊性原理,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就不能达到全部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私人还必须“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在为自己生产和享受的同时,还必须为他人的享受而生产,因此私人还是一种普遍性存在,遵循着普遍性原理(13)。所谓私人就是这两种原理的统一。马克思的“总体的存在”基本上是在黑格尔“特殊和普遍的不可分性”的意义上讲的。如果剥掉市民社会中人的异化的外衣,“总体性存在”就是指,人是独立的个体同时又是拥有共同性的社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