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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争、王权和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4)

2014-05-25 01:23
导读:三、等级观念的强化 等级观念是与战争相关的另一种意识。等级与权力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力的占有促使等级制度及观念的形成,而等级制度及观念则有

    三、等级观念的强化

等级观念是与战争相关的另一种意识。等级与权力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力的占有促使等级制度及观念的形成,而等级制度及观念则有助于对权力、机会和利益的垄断。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即使在原始社会,等级已通过性别、婚姻、能力和经验体现出来。(注:摩尔根注意到在以性为基础的婚级组织中即存在着某种原始的特权和权利。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7—60页。关于先秦的宗法等级制,参见施治生、徐建新主编:《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这里重点分析与战争有关的社会文化因素(种族或民族)或政治经济因素(战俘奴隶)导致的等级观念。
边界意识对国家政治的影响之一是区分了“内”与“外”。希腊人的种族优越感明显,对其他民族甚为歧视。亚里士多德曾借欧里庇得之口表达了对非希腊民族的歧视:“‘野蛮人应该由希腊人为之治理。’在诗人看来,野蛮民族天然都是奴隶。”(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卷一,章2,第5 页。)“希腊人谁都不乐意称优良的希腊种人为奴隶,他们宁愿将奴隶这个名称局限于野蛮人(外邦人)。……由奴性所引起的观念,也适用于优种(贵族)的观念。希腊人以优种(贵族)自居,不仅在本国是优种,就是到世界任何地方,都应该是优种,他们认为外邦人只在本国内可以优种(贵族)自居,〔到了别国,就显得并不优良〕。”古希腊一些类似农奴或边地住户的社会集团(如斯巴达的黑劳士、克里特岛的贝里俄季)往往处于受歧视地位。民族优越感并不限于希腊人,每个民族均存在“我族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希腊人称非希腊人“吧尔吧人”,犹太人称非犹太人“外邦人”,埃及人称非埃及人“异舌”(异语之人)。(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一,章6,第17—18页,注3。“由于犹太人自视远比常人圣洁,他们有可能激怒多神教徒,认为他们是一个令人憎恶的下流种族。由于他们不屑与其他民族交往,他们这样遭人蔑视也许是罪有应得。”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 308—309页。)古代中国将周边少数民族称为夷、蛮、戎、狄。等级观念十分明显。这里表达的等级观念包含三重内容。第一,民族或国家存在固有的不平等,有的文明,有的野蛮。第二,优种民族本性为自由人,低等民族相当于奴隶。第三,野蛮民族可能在国内优秀,优秀民族则不然。这种我族中心观以及随之产生的对他国(居民)的歧视可演化为敌视情绪,成为引发战争的潜在因素。

古代奴隶或产生于社会内部,或产生于战争,因此存在着奴隶制度的两种分类:自然的奴隶体系与由战争产生的奴隶体系。在后一种体系中,“凡战败者都归战胜者所有”,战争所造成的奴役合乎正义,是一种非自然的奴隶体系。在这种凭借权力和法律造成的强迫奴隶体系中充满仇恨与利益冲突。(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一,章6,第16—19页。)前者由于经济原因在本共同体社会产生;后者通过战争和征服产生于不同共同体,主人对奴隶带有战胜者对战败者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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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内”“外”之别也体现在用人政策上。外国人(战俘或奴隶)往往受到歧视。在古希腊罗马,奴隶曾经不能当兵。直至公元前5世纪前期,雅典不允许奴隶当兵。当时,雅典人曾在战船上用外国人和奴隶作为船员,而本国公民使用重型武器。(注:Yvon Garlan, Slavey in Ancient Greec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167.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曾规定奴隶不得加入军队。虽然屋大维曾将2万名奴隶用于舰队,但也只能先将他们解除奴隶地位。(注:Thomas Wiedemann, Greek and Roman Slavery,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pp. 66, 67. )战斗是身份的体现,是局限于公民间的一种活动。这是通过强制手段推行等级观念的典型做法。等级观念在战争奖赏中体现。秦朝逐渐形成固定的二十等军功爵制。(注:“爵:一级曰公士,二上告,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汉书·百官公卿表》。)汉初封王,“割膏腴之地以王诸公,多者百余城,少者乃至三、四十县”(注:《汉书·贾谊传》。)。这种以官位和土地为赏赐的军功爵制还辅以赏金。秦时在量功上尚无定制,汉代制定了明确的赏赐标准。(注:“明年,大将军将六将军仍再出击胡,得首虏万九千级。捕斩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史记·平准书》。关于古代的等级制,可参见周谷城:《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3—90页。)赏赐不仅是对作战军队的奖励,也巩固了即有的等级观念。

以社会地位确定岗位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做法反映了当时的等级观念。古印度的种姓制存在对职业的严格规定。战士为贵族,婆罗门为教士,第三阶级操持不同职业,形成商人和生产劳动的‘吠舍’阶级,首陀罗是最低行业,带有“种族奴隶”的性质。“这个阶级的历史根源看来本是被征服的人民,降低到奴隶地位 ”。这些次等群体,连同以猎狩为生的森林和山区部落,被婆罗门学说视为最低贱的第四阶级。(注:渥德尔:《印度佛教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 148—149页;巴沙姆主编:《印度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8页。中国学者的研究参见施治生、徐建新主编:《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第 61—106页。)《摩奴法典》对种姓行为有严格规定,对犯者处罚严酷。“种姓低的人竟敢和种性最高的人同席者,应在其臀部打烙印,然后加以驱逐,或者,国王使人切伤其臀部”。“如果他向婆罗门傲慢吐痰,国王可使人切去他的两唇,如果他向婆罗门放尿,切去其阴茎,如果他在婆罗门面前放屁,切去肛门”。奴隶地位是天生的,不能摆脱;侍奉婆罗门是最可称赞的行为;即使有能力也不能积蓄财富。(注:《摩奴法典》,第八卷,第281,282节,414节;第十卷,第123、129节。)《吠陀》是婆罗门教的经典,但并非人人可诵读或接触。《乔达摩法经》规定:“首陀罗如果偷听别人诵读《吠陀》,必须向其耳中灌以熔化的铅、锡或蜡;假如他诵读《吠陀》,必须割去他的舌头;假如他记忆《吠陀》经文,则碎其四肢并剁为肉酱。”(注:培伦、董本建主编:《印度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5—56页。)这些规定传达的信息明确:各守其位,各尽其职,等级观念,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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