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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将意识形态界定为一种权力,它具有传播性、渗透性、神圣性和超越性。作者从边界概念、等级观念和共同体(国家)意识三方面探讨在战争环境下王权对意识形态的控制和再造及后者对前者的影响。边界概念使人民辨别外敌并认识王权的地域范围;等级观念与权力的互动有助于征服者对权力的垄断;国家意识培养被征服者的认同感和人民的凝聚力。战争征服带来疆土的统一,为王权确定了统治范围;对意识形态的控制与再造带来了观念(至少在形式上)的统一,为巩固王权提供了条件。
【摘 要 题】历史理论
【关 键 词】古代战争/意识形态/权力/边界概念/等级观念/国家意识
【正 文】
意识形态是影响战争与古代政体演进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历史揭示了君王在征服和扩张过程中对意识形态的控制或再造,对意识形态的垄断反过来可加强王权。(注:国内有关战争环境下意识形态与权力互动的著述不多。从近期研究看,俞吾金从西方哲学史的角度考察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发展;王子今力图解读信仰、崇拜与权力的关系;吴江力图揭示儒家学说对政治权力的影响。参见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王子今:《权力的黑光:中国封建政治迷信批判》,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吴江:《中国封建意识形态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本文将意识形态界定为一种权力,它具有传播性、渗透性、神圣性和超越性;意识形态为王权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控制手段。由于意识形态涵盖面广,作者仅从边界概念、等级观念和国家意识三方面探讨在战争环境下王权对意识形态的控制和再造及后者对前者的影响。
一、意识形态:权力的表达及其特征
如果将意识形态视为权力,须将“权力”适当界定。霍布斯认为,权力是获得任何未来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注:Thomas Hobbes, Leviathan, 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1958, p. 71. )马克斯·韦伯指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注: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丹尼斯·朗将其定为“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注:丹尼斯·朗:《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这些解释有四重意思:权力是体现人际关系的社会能力;(注:从这点看,当代政治学家和哲学家阿伦特关于“权力从来不是个人的财产,它属于一个群体”的诊断是十分精辟的。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1970, p. 44. ) 这种能力通过有意识地影响他人来体现,并具有单向性和不可逆性;它为达到某一目的而使用;可以最终奏效。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意识形态的权力源于三方面:知识体系的定义、价值观的确定与宗教和思想的实践。(注:这一观点受到麦凯尔·曼的启发。他提出意识形态权力是从社会学中三个概念中衍生出来,即意思(meaning)、规范(norms)和美学/仪式的实践(aesthetic/ritual practice)。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Volume I, A History of Power from the Beginning to A. D. 176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22. )第一,人类社会感知的现象通过知识(如概念、定义等)来表达,对现象和事物的描述和概括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君王通过确定文字或发布命令来控制某事物 (秦始皇的“字同文”),也可按需要来界定“敌人”。知识掌握者可成为权力持有者、支持者或反对者。(注:关于中国文化与政治之关系,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一个人可通过感悟和认知自封为“君王”或“将相”,这是将知识直接转化为权力的尝试,如陈胜、吴广以“大楚兴,陈胜王”作为行动口号。人们可称赞君王“伟大”(如吉本称赞阿德里安一世),或将国王形容为“专横”(如阿比安描述苏拉)。这不仅是对君王特点的概括,更是从印象转化为意识的表现。这种概括使描述者成为君王的支持者或反对者。
第二,统治阶级可在文化领域推行自己的价值观以实现“文化霸权”。这种价值观包括权力合法性与社会规范。权力合法性指国王通过各种方式(宗教、思想、法律、仪式等)以建立合法存在的意识形态基础。从国家职能和政治哲学的实践看,国家往往被看作“生存的惟一可能的环境”,“社会的‘自然’ 基础”。(注: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50、351页。)社会规范是人们在交往中需遵守的规则。对社会规范的破坏会导致社会动荡和无序。统治者或具有责任感的知识份子通过宣传可提高人们的意识,增强对社会规范的认可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古代法典的制定旨在建立或巩固社会秩序。阿育王在羯陵伽战役后改用达摩(注:dhamma(达摩),一译“达磨”,是梵文 dharma的巴利文形式,其含义为道德、虔敬、德行、社会秩序。关于阿育文征服后改行达摩,参见渥德尔:《印度佛教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 223—248页。)征服印度次大陆,秦始皇在邹峰山、泰山、芝罘山和琅琊山刻石并颁布各种制度以促进“行同伦”,这是君王力图推行社会规范的举措。孔子在礼崩乐坏的时代修春秋,提出“仁者爱人”以恢复理想的社会规范;圣奥古斯丁(354-430年)在西哥特族洗劫罗马城使基督教信仰受到破坏时,花14年心血完成《上帝之城》以正视听。这些对社会规范的宣导是知识份子巩固既定秩序的尝试。
第三,宗教和思想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在兴起时表现出巨大感召力,思想或学说可转化为物质力量,此即权力。一旦信仰或宗教与战争结合,其作用更明显。这种作用既可增加忠诚度,也可加强合法性,更可加强官方意识形态。埃及的阿蒙神贡献、罗马的神殿、努比亚的祭祀、玛雅的神庙、阿育王的“达摩 ”精神、萨曼君王伊斯玛伊尔的宗教礼仪、日本的神道教传说、中国的祭天地仪式,均浸透着征服和权力的象征。宗教或思潮在兴起时并不具有强制力量,但一旦当权者对其进行教条化或模式化,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得到世俗力量支持后,意识形态的影响力非常强大,无疑会加强和巩固国家政权。德尔-艾尔-巴赫里神庙的“庞特浮雕”上记载着埃及女王在出征南方后向“底比斯之王”阿蒙神献礼的画面;(注:James Henry Breasted, ed. Ancient Records of Egypt, Vol. II, The Eighteenth Dynasty,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01 〔1906〕 , pp. 270—282. )阿兹特克人将宗教与战争有机地结合于一个整体;(注:乔治·C. 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7—218页。)《摩奴法典》对国王明确规劝,“征服一个国家后,国王要敬礼当地所敬诸神,和婆罗门的有德之士。”(注:《摩奴法典》第七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1节。)神道教以神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