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哲学研究中的几个误区(2)
2014-12-28 01:16
导读:在方法论上,上述对精神现象的说明方式属于还原论的做法。还原方法的哲学,必将导致前提与理由的混淆,因为它总是把有待解释的对象还原为它的前提
在方法论上,上述对精神现象的说明方式属于还原论的做法。还原方法的哲学,必将导致前提与理由的混淆,因为它总是把有待解释的对象还原为它的前提,并将这一还原当作是给出被解释者之所以可能的理由。正如恩格斯当年诘问的那样:“终有一天我们可以用实验的方法把思维‘归结’为脑子中的分子的和
化学的运动;但是难道这样一来就把思维的本质包括无遗了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91页。)
作为精神外化的产物,人造物并不等价于自然物。人们固然可以把构成它的一切有形成分统统归结为自然物质,甚至把它赖以产生的物质归结为自然律,但这并不能穷尽人造物的所有规定。人造物作为人类实践的结果,总是内蕴着某些无法被还原为自然物的规定,而且正是这些“剩余”规定,才真正标志着人类精神的特质。在还原论者看来,强调人造物的不可逆性和精神现象的非还原性,不过是人类的自作多情而已。其实,问题决非如此简单。因为当还原论试图解释精神现象时,已经预设了它不同于自然事物的属人性质。
还原方法对精神的发生学前提和存在论前提的描述,并未给出精神之所以可能的内在理由,从而为唯心主义的诘难留下了空隙。由于这种方法上的局限性,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所作的传统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囿于旧唯物主义立场,很难应对来自唯心主义的挑战。马克思对精神本质的揭示,并未通过经验的还原,而是诉诸精神结构的内在根据——人的实践及其所表征的人的现实存在。正是实践的超越性和创造性所决定的生成性,使得人及其所属的世界作为同自在自然不再等价的独特领域得以凸显,从而获得了属人的特质。实践结构的内化,使精神在逻辑上成为可能。因此,人类的精神结构和思维方式的合法性根据和内在理由,归根到底需要到人的实践结构和存在方式中去寻找。这就彻底超越了旧唯物主义的经验描述和唯心主义的先验设定之间的外在对立,使它们各自的提问方式丧失了意义。可见,如果不摆脱物质与精神及其关系问题上的还原论误区,就难以正确区分前提和理由,难以真正领悟马克思“实践的唯物主义”之真谛,从而既无法迎接唯心主义的挑战,也无法克服旧唯物主义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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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二:在价值论的研究中,存在着把价值的经验基础和实证表征同价值本身的内在规定相混淆的问题。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因为人是生物的人,所以要有物质生活,要有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这才有人与自然界的价值关系的发生,才有人创造价值的活动,才有价值世界的出现。脱离作为生物的人、肉体的人,劳动生产缘何发生?价值世界缘何出现?”(注:胡寿鹤:《什么是哲学的价值概念?》,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9期。)作者据此把价值归结为“在人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客体对于主体的作用和意义”(注:胡寿鹤:《什么是哲学的价值概念?》,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9期。)。
在探讨道德价值的本质时,同样存在着前提与理由的混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道德的本质还原为道德赖以产生的发生学基础。如有的学者认为:“儿童原本没有道德,儿童的道德是后天‘外灌’的”,因此,“从发生角度看,道德总是由他律逐渐而化为自律”(注:鲁鹏:《道德形而上学与现实》,载《哲学研究》1994年第12期。)。儿童的道德观念从无到有,无疑有赖于后天的培养,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律乃是他律内化的结果。不然的话,自律也就不成其为自律,因为有一个外在于它的决定者,这本身就是典型的他律状态。需要追问的是,何以在动物那里无法培养出道德观念?显然,离开了自律所要求的内在可能性,就难以合理解释为人所特有的道德观念及其彰显。二是把道德观念归结为物质利益的决定。有的学者指出:“道德是由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所决定的”;“利益对道德的这种基础性作用,就决定了道德在本质上不可能超越一切功利”(注:王淑芹:《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2期。)。道德的存在和表征有赖于利益,但不能因此就得出道德由利益决定的结论,因为道德对利益的规范和调节只是道德的客观效应,本身并不是道德之所以成其为道德的内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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