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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3)

2015-01-01 01:41
导读:下面,我们就以A.许茨所进行的、颇具“元理论”色彩的现象学“社会世界”研究为个案,具体考察一下这种“社会哲学转向”的基本特征。囿于篇幅,同


下面,我们就以A.许茨所进行的、颇具“元理论”色彩的现象学“社会世界”研究为个案,具体考察一下这种“社会哲学转向”的基本特征。囿于篇幅,同时也是为了使这里的分析更加简明扼要,我选取了《许茨文集》第二卷即《社会理论研究》[14]之中的一篇重要文章作为研究个案,其标题为“社会世界之诸维度”[15]。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它是许茨早期最重要的成名作《社会世界的意义构造》(其版标题为《社会世界的现象学》)一书的核心章节,可以说集中体现了许茨当时从现象学角度出发分析和研究社会世界的理论成就;二是这篇文章的英文版经过了许茨的学生和助手、著名现象学社会学家、许茨最后的封笔之作《生活世界的结构》一书的合作者托马斯·勒克曼的改写,因而就许茨的基本思想而言既具有前后一致性,也可以集中代表他的全部现象学社会世界研究的基本特点和成就。同样囿于篇幅,我们即使对这篇文章的内容也不可能进行条分缕析式的详细研究——我们主要着力于它所利用的方法论视角,以期达到我们所谓的“纲举目张”之效。

二、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现象学世界

与胡塞尔的纯粹意识现象学研究相比,许茨从现象学角度对社会世界的研究,既使我们今天更容易觉察上述“社会转向”,其本身也在20世纪上半叶就曾经预示过现象学运动后来才出现的“社会哲学转向”[16]。仅仅就现象学在这个方面的研究成果的面世时间而言,许茨早在1932年就出版了其早期最主要的著作《社会世界的意义构造》——这个日期虽然略晚于著名现象学家马克斯·舍勒那颇具社会哲学意味的《知识的各种形式》的出版日期(1926年),但却早于胡塞尔转向生活世界的研究成果的面世时间(如1935年的维也纳、布拉格演讲和1936年的《欧洲的危机》)。当然,我们在这里没有必要进行有关“发明优先权”的烦琐无味的论证。但有必要指出的是,作为一个“业余”的现象学家[17],许茨在20世纪的现象学阵营之中率先对社会世界进行的探索和研究,已经把现象学运动的“社会哲学转向”具体体现出来了——尽管这种体现不是通过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诸如“实践现象学研究”这样的研究表现出来的,不过,就他从“元”角度出发、运用严格的现象学立场和所进行的研究而言,其研究结果所具有的学术价值并不逊色,也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许茨进行这样的研究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从关注和深入探讨社会学理论的理论基础出发的——他早期最为心仪的第一个著名思想家,就是从社会个体的主观意义和主观理解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研究的马克斯·韦伯。不过,在积数年之功对韦伯理论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反思之后,他认为这种理论由于下列基本而缺乏坚实的学理基础:

第一、“行动者把意义赋予其行动”究竟是什么意思?

第二、他人的自我通过什么方式才被当作有意义的对象提供给我的自我?

第三、自我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才能理解他人的行为?[18]

带着这些问题,许茨又经过数年的“上下求索”,才最终决定利用现象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继续深入研究,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在我看来,这三个问题虽然是从社会学理论基础的角度提出的,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元理论”性质和深度,它们都体现了“社会科学哲学化”[19]的基本态势,因而实际上关系到所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都有必要加以深思的理论根基问题——也就是说,由于任何一个这样的研究者本身,都是作为现实的社会个体而存在的,其所进行的研究和探索也都不可避免地必然涉及现实主体和由这些主体构成并处于其中的社会世界和文化传统,所以,从根本上说,只要试图建立某种学说或者理论而不流于“自言自语”状态,任何一个研究者就都不可能回避这些问题。实际上,即使追求其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研究者,没有认识到、或者出于某种原因有意识地回避和拒斥这些问题,它们也会如影随形地萦绕在他们的心头,使他们永远不得安宁。我认为,我们可以把这些问题归并为一个问题,即“主体间际的理解和沟通究竟如何可能?”——从根本上说,有关进行学术研究和理论建构的问题、乃至有关追求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问题,实际上都是以解决和回答这个问题为根本前提的。既然这个问题具有如此重要和关键的地位,那么,许茨是如何对它进行研究的?我们又能够从中得到哪些“元理论”方面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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