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5)
2015-01-01 01:41
导读:必须强调和补充说明的是,许茨虽然从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经验性互动具有的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出发,对意义的主体间际性理解和沟通问题进行研究
必须强调和补充说明的是,许茨虽然从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经验性互动具有的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出发,对意义的主体间际性理解和沟通问题进行研究和说明,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他的研究从根本上说是“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但是,他对这个至关重要的关节点并没有加以充分重视和系统探讨,只是把它当作一个理所当然的基本预设“点到为止”。因此,他不仅像韦伯一样忽视了自己的论述所涉及的关键之处,也使自己的后续研究及其结论无法与这种基本预设毫无矛盾地连贯起来。比如说,他在具体论述包括同时代人的主观理解在内的所有各种主观理解类型时,曾经借助几个对于其理论来说至关重要的术语——“理想类型”(ideal type)、“类型化”(typification)和“类型”(type)[29]。从学理角度来看,这些术语显然是进行“共时性”取向和研究的产物。这种做法尽管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起来,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性经验互动所具有的直接性、特别是过程性和建构性,显然都是与“历时性”、而不是与“共时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样的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本身就是“历时性”的具体表现。这样一来,许茨这种做法就从根本上忽视了现实主体进行主观建构过程所必然要涉及的、“历时性”和“共时性”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再举一个具体例子,他在论述同时代人的主观经验构成过程的时候指出,“使我有关同时代人的经验得以构成的方式之一就是,从我以前有关处于面对面情境之中的同时代人的直接经验出发进行推理。……这些解释天生就具有推断性。它们都是由一些以我关于同伴的经验——这样的经验要么与某些特定的同伴有关,要么与一般的同伴有关——为基础、以这样的经验为中介的推理组成的。”[30]显然,许茨在这里所谓的“推理”,是具有形式逻辑色彩的三段论演绎推理、或者说至少是与这种推理相类似的推理,因而必然具有我们在其他地方曾经指出的形式化特征和平面化静态视角特征[31],因此也是与上面提到的他“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的基本倾向不一致、甚至是相矛盾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其实,我们这里所谓许茨没有加以研究的“历时性”和“共时性”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只是我们在这里以他的本文为依据进行个案研究比较容易看到的、由他这种“诉诸”与他的后续研究过程和结果之间的不一致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之一。此外,更加隐蔽[32]、但却更富有关键性重要意义的问题似乎在于,究竟什么样的现实社会个体,才有能力进行这样的主观性经验互动、才有能力通过诉诸这样的“过程”和“建构”而进行这样的建构和推理,而且,这样的能力究竟是怎样形成的?许茨虽然在这里语焉不详,但在他的心目之中,这样的个体是“注意生活”(attention a la vie)的“精明成熟的人”(well-awaked man)[33],因而是现成的、没有任何——由于特定的社会生成过程而独具——特色的抽象的“一般人”。这种观点显然是进行抽象的形式化研究和共时性研究的结果,同样表现出与他那“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的基本倾向的矛盾。其实,即使仅仅从西方思想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说,这种通过抽象的形式化研究得出结论的做法,是与19世纪后半叶德国新康德学派强调社会科学和科学的研究对象独特性的趋势及其取得的进展相矛盾的——尽管我们并不能说这种失误完全是由许茨本人造成的。
综上所述可见,许茨进行的“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虽然把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性经验互动所具有的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当作一个重要环节加以论述,但其基本倾向仍然是接下来努力通过进行抽象的、形式化的共时性研究,得出关于主体间际沟通和理解的研究结论;这种做法不仅使他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出现了裂痕,实际上也与现象学“面向实事本身”的基本立场并不完全一致。那么,我们究竟能够从这里得出哪些启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