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个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论-祁克果宗教哲学思(13)
2015-05-07 01:01
导读:只要个人还在把造成自己有限性的原因归于环境或其他因素, 他就不会真正接受这个有缺失的自己,直到他把这个原因真正地归到他自己身上,为之承担
只要个人还在把造成自己有限性的原因归于环境或其他因素, 他就不会真正接受这个有缺失的自己,直到他把这个原因真正地归到他自己身上,为之承担起责任, 他才能在对已成事实的有限性有所悔悟的同时,把其作为一个结果接受下来。因此, 有所悔悟是个人在选择自己这个层面上的重要特点:“不管这个命题本身是多么简单, 我也要时常重复,这就是,选择自己即对自己有所悔悟。”
个人面对有限自己的另一种方式乃是面对着一些有限的可能性。就是说, 有限性的自己通过一些具体有限的可能性呈现出来。个人只能对其作或舍此或舍彼的选择, 而这种取舍的价值或伦理评判则往往要个人自己去掌握,而非别人所能替代:
人们选择自己之所以如此痛苦的原因在于:绝对的隔绝在这种情况下和那最深刻的连续性相合一,只要人还没有选择自己,那些或者是这种方式,或者是那种方式的不同可能性就依然存在。
这就过渡到决断作为伦理阶段之主要特征的第二层面:向着某种目标努力的决心。它涉及到个人意志的因素。具体体现在个人在涉及到具体可能性间的选择和评判时, 他力求使自己依循着某种普遍性的标准或准则。这里, 依据准则作出选择至少有两方面的优点:1)避免每次选择的痛苦;2)使选择得到理解和承认。 在这种意义上(尽管这不是一种逻辑上的论证),具有最大普遍性的指导原则实际上成为伦理生存所必须的:
以伦理方式看待生活的人看到的是普遍性,以伦理方式生存着的人在其生活中也表现出普遍性,他使自己成为一个普遍的人,并不是说他让自己脱离了他的具体性,那样的话他就成为了无。而是通过它来包裹自己,并且使其充满普遍性。
在这一点上,祁克果(即其托名作者)和康德可以以某种方式关联起来。 所谓原则的普遍性是指:它在任何处境下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在这方面, 康德的绝对律令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代表了人性中普遍性的东西。越是能够把普遍性原则用于自身的人, 就越是能够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称赞,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那真正出类拔萃的人就是真正通常的人,那普遍的人(性)在一个人生活中实现的越多,他就越出色。
当然,当祁克果说这种出色时,他并不总是以赞扬的口气。
从这种表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的自我在伦理阶段中的自我实现所具有的特点,即自我作为具体有限之可能性,借着在普遍性原则指引下所作出的抉择, 把自己公开出来,实现为具有历史现实性的延续性(continuity)。在威廉法官看来,这种延续性是个人意志的结果:
一个人永恒的尊严在于他有一个历史这个事实。他身上那神性的因素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他自己,如果他愿意的话,能够给予这种历史以延续性,只要它不再是那些偶然发生或临到我的事件的集合,而是我自己的工作。
在这种延续过程中,个人努力地胜过种种的遮掩、抑郁、幻像乃至绝望。 这种伦理的阶段之所以能够看作是一种自我的途径,就在于以威廉法官的眼光看来, 它也是个人的自我能够得以实现出来,并胜过各种掩藏和压抑性因素的一种途径。 如果我们要概括这种伦理途径所具有的特点的的话,我们已经看到它所具有的两个的特点:1)自我性, 个体关注的是“自我”。实际上, 自我实现已经成为个体的目标:“个体的人在其自身中有其目的论,有内在的目的论,他自己就是他的目的(论)。 他的自我因此就是他努力所向之的目标。然而,他的这个自我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绝对的具体。” 2)普遍性,自我实现的过程因其最高的伦理准则而具有普遍性:“因此他 的伦理任务就是从其遮掩中走出来,而在普遍性中显露他自己。”
总之,从我们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 具有上述特点的伦理途径如果有可能的话,它一定是建立在这样两个前提的基础上。首先,个人能够选择自己,就是说, 个人能够认识并承担起他的道德责任;其次, 个人有能力和意志去实现他所认识或确定的伦理目标。这两个前提在祁克果(或站在其他立场的托名作者)看来,都是有疑问的, 而非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