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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个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论-祁克果宗教哲学思(16)

2015-05-07 01:01
导读:受苦乃是达到弃绝状态的必要条件。 它是个体所经历的“向直接性死去”的过程。这种受苦与日常意义上的苦难或苦恼完全不同,乃表现为一种自愿的自

受苦乃是达到弃绝状态的必要条件。 它是个体所经历的“向直接性死去”的过程。这种受苦与日常意义上的苦难或苦恼完全不同,乃表现为一种自愿的自我否定, 即在那更高的存在者面前,承认自己的有限,愿意听从他的律令, 并可能因此体验到某种永恒的宁静。这种宗教意义上的受苦是宗教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因素, 其存在的前提正在于人们习惯于把自身的自由看作是自立的结果,因而需要受苦这样的过程才可能使之有所转变。
但罪责,这个用来描述一般宗教生活的决定性因素,则表明,尽管个体作出了各种努力,他终会认识到自己离所追求的目标是何其的远,并且此时, 他因自己要为这种个体性的实现承担整个的责任而深感罪责。罪责对宗教A之所以是决定性的因素或表述, 与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有关。首先,罪责使个体的人与永福在实际的生存上关联起来, 当然是以“否定”的方式。“我”在“不能”中看清了永福的实际所是,同时, 也正是参照着这种更高或永恒的参照系,“我”看清了自己在有限生命历程中的“不能”。 这种“不能”与日常所经历的某种挫折或失误无关, 它不是某种具体处境下的某种失误给人带来的自责。这种“不能”表明了个体之人整体生存状况或特质上的特征, 成为个体对自己整体生存状况或特质的意识。其次, 这种对自身整体状况的罪责意识是衡量个体生存深度的一种标志。正如克里马库斯所表述的:

因此,对罪责的必然意识是最深地插入生存的可能。同时,它也是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表达:个体生存者与永福相关了。

关于个体生存与罪责意识的关系,海德格尔在其《存在与时间》中作出了进一步的探索。
由于罪责与生存上的这种关系, 十分易于把罪责归于生存上或本体论的原因与特质(ontological quality),而消去其伦理方面的特质(moral quality)。 克里马库斯亦流露出这种倾向,但他最终给予明确的否定,因为如果如此的话, “罪责感就只是生存的苦难而已”。 不过,即使强调出伦理方面的特质,对罪责的意识仍然不等于对罪(sin)的悔悟。宗教A由于只能深入到个体生存中的罪责存在,尚未涉及到罪的层面,而与宗教B有截然不同。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三节 伦理-宗教A途径与宗教B途径的对比

从上面我们分别对伦理和宗教A所作的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在它们之间有一些基本的共同之处。 这些基本的共同之处使我们能够把它们看作是同一条或至少是相似的途径。
首先,它们最基本的共同之处就是所谓的内在性。 它们都属于祁克果所称之为的“内在”的途径。这种内在性的基本含义在于:无论是就伦理的阶段来说, 还是就宗教A的阶段而言, 个体于其中所追求的“绝对”都以人共同意识中最为普遍的东西为前提。在伦理阶段,这种绝对体现为人们普遍认可的伦理准则;在宗教A的情况下, 即使是承认有一个创造者的上帝, 人们对上帝的认识仍然可能是以这种人类意识上最为共同的东西为前提。 这就是克里马库斯何以时常在用词上把“上帝”等同“真理”或者“永福”的原因。在一个重要的层面上, 这观念仍然反映出是人们普遍想要寻求的一种理想或目标。伦理与宗教A在这种内在性上的共同之处, 也常使得个体在其实际生存的内向性过程中难以明确地分出彼此。一方面个体借着伦理的绝对性达到对上帝的认识; 反过来又通过上帝的观念能在内向性的自由中行出伦理的真实。
其次,它们之间另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个体自我的自立自足性。 就伦理的阶段来说,这正是它的两个前提,即个体能够选择和建立与自己的关系; 以及自己能够努力地达到伦理的责任或目标。宗教A尽管没有明确地以此作为自己的前提, 但从克里马库斯论述来看,其生存论立场至少潜在地肯定了这两个前提。 按照克里马库斯所论述的宗教A的观点,它肯定个体的“自我”原本就是不朽的:

这里所经常遭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能够有一个历史的起点。在宗教A情况下,不存在这样的历史起点。个体在时间中发现他只能设定他是永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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