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1)(7)
2015-06-07 01:39
导读:(1)维特根斯坦继续提到现象并需要继续观视(schauen)现象,因为对现象的考察是其后期研究的一个本质部分。这对于其哲学心理学的研究来说尤其如此
(1)维特根斯坦继续提到现象并需要继续观视(schauen)现象,因为对现象的考察是其后期研究的一个本质部分。这对于其哲学心理学的研究来说尤其如此(例如,论思想,论阅读等等)。
(2)他继续将其研究看成只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例如,《蓝皮书》,p18;《棕皮书》,p125;《哲学研究》,p109,124)。
(3)甚至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也显示出其对于规定现象本质(Wesen)的持续兴趣。这指的是其对于现象中本质可能的东西,不可能的东西或必然的东西的研究,而不仅仅是对于我们如何谈论它们的研究。也许,该书中最重要的文本依据就是这则神秘的箴言了:“本质由语法来表达”(《哲学研究》第371节)。因为这还意味着与《哲学评论》中相当于现象学研究的联系:关于我们的描述性语言的语法,关于声音的语法和关于颜色的语法。在作这一论断时,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是,有必要对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所有本质概念进行一种彻底的研究。但他的本质看起来通常只是“名义上的”,在我看来,他似乎绝不是一个温和的唯名论者——胡塞尔也不是一个柏拉图式的实在论者,
依我看,最终的决断似乎依赖于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语法观念在何种程度上不仅是其现象学的成果而且是其具有同等内涵的延续呢?现在,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的这个中心概念当然绝不是明确和简单的[21]。从G.E.摩尔开始,在他的学生经历了那么多的失败以后,我当然不会宣称我对它的理解要好一些。在我看来,主要的困难在于:关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语法是一种语言语法还是一种现象语法这个问题决不是十分清楚的。甚至就前者而言,维特根斯坦也强调语词使用的规则问题,而不只是传统语法中的其形态学(morphology)规则和句法(syntax)规则,从而扩展了该术语的意义而包括语义学或符号学在内。但是在谈到和声,颜色和其它感觉性质的语法以及空间语法时,他提倡一种完全新的和个人性的观念。现在,只要这第二种语法是对现象的一种系统研究而不只是对与现象有关的语词的研究,它就确实接替了《哲学评论》中现象学的角色。而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当然可以说,维特根斯坦从来没有放弃现象学,而只是停止用现象学这个名称而用一个更加习惯性的名称即语法来称呼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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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仍然给我们留下了关于维特根斯坦放弃现象学这个术语的原因之谜。由于这里所作的是一个一般性的解释,因此我只能揭示出维特根斯坦为避免使用技术性的专业术语而做的不懈努力,在其后期哲学中维特根斯坦愈益反对依赖构造性的理想语言——包括“现象学语言”——而不是日常语言。在这方面,他对于“现象学”这个术语的放弃类似于海德格尔自《存在与时间》起的做法,那时他开始摈弃任何这样的技术性表达[22]。
然而,至少有一个更特别的线索——这一线索尚需进一步考证——可能导致一种片面的解释。1930年1月,亦即在他到达剑桥后的一年,维特根斯坦开始了他的讲座。从一开始,他的听众中就有G.E.摩尔,摩尔在杂志《心》(1950)上发表的关于这些讲座的报道对于当时的情形给出了一个资料非常丰富的——尽管决不是无批判的——描述。现在看来,在第一讲的开头维特根斯坦就开始探讨“语法规则”这一论题,就像摩尔告诉我们的那样,这个讨论“使我极度困惑”[23]。关于维特根斯坦探讨这一主题的报道(见p271)完全澄清了这样一个事实:维特根斯坦所谈论的东西恰恰就是其在《哲学评论》中业已称之为现象学的东西,也就是说,“有色八面体中颜色的调配”“实际上是语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心理学的一部分”。摩尔补充说,他对于维特根斯坦背离“语法规则”的通常意义感到很不安以至于他写了“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短论”。此外,他还透露说,维特根斯坦后来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动摇并把他本人的用法当作他的“专业术语”。
令我感到疑惑的是,维特根斯坦在展示其思想观点时是否自其酝酿《哲学评论》的同时就已经引入了这个有关现象学的附加的“专业术语”。卡尔-布芮桐(KarlBritton)——自然是在描述维特根斯坦的研讨班的情形时——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