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林与“后自由主义”(4)
2016-02-03 01:20
导读:初看起来,价值多元论和文化多元论似乎是人人乐意接受的,其实大为不然。 我在多年前介绍柏林思想时曾特别指出,柏林的价值多元论实际也就是韦伯
初看起来,价值多元论和文化多元论似乎是人人乐意接受的,其实大为不然。
我在多年前介绍柏林思想时曾特别指出,柏林的价值多元论实际也就是韦伯早就
提出的" 价值领域的诸神冲突" ,因为" 价值多元论的基本前提和令人扫兴之处
就在于,它并不像人们以为的那样是允诺人们能够并行不悖地同时实现多种价值,
恰恰相反,它强调的重点毋宁是:各种价值之间乃是彼此冲突、相互抵牾、难以
调和的,因此实现某一价值几乎总是会有损于其它价值,而并非带动和促进其它
价值。" 反过来," 价值一元论的根本追求和迷人之处就在于,它宣称它要一切
价值而且向人类允诺总有一天能够实现一切价值。所谓一元,并不是说它只要一
种价值而不要其它价值,而是说它认为只要实现了某种价值,其它价值也就迟早
都会实现。" (参《读书》一九八九年六月拙文)
换言之,所谓多元论的关键之点并非在于" 多" ,而是在于柏林反复强调的
诸种同等重要价值之间的" 不可通约性" 和" 不可兼容性".价值和文化再" 多" ,
如果都可以兼容,都可以通约即可以用一个共同尺度来衡量,那么" 多元" 就仍
然归结为" 一元".所谓一元论,事实上从来不否认多元,而是认为可以找到这样
一种" 共同尺度" ,从而最终可以把多元统一为一元。
柏林批判价值一元论和文化一元论的全部矛头,正是指向这种以为可以找到
一种" 共同尺度" 的野心。就此而言,柏林对一元论的批判,与利奥塔(Lyotard)
等批判哈贝马斯仍执着于启蒙主义" 元叙述" (metanarratives)的幻想,颇有
共通之处。在柏林看来,这种力图找到某种" 共同尺度" 或" 元叙述" 的企图,
事实上总是以某一特定的价值来作为衡量所有其它价值的尺度,以某种特定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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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来作为衡量其它所有文化的标准。其实质恰恰是以一种价值凌驾于所有其它价
值之上,以一种文化主宰了所有其它文化,最终往往是以实现某一最大价值为名
义来辩护扼杀其它许多价值,或以某种文化最先进为名义来辩护扼杀其它许多文
化。
柏林的多元论常被称为" 具有悲剧意味的自由主义" ,因为它突出的是人类
永远面临"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的悲剧境地,强调" 所失" 就是" 所失" ,不可
能由其它" 更大所得" 来补偿,因此强烈反对动辄以历史必然为名来要求某些人
群作出牺牲。
就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而言,晚近二十年来的所有主要辩论几乎无一不
与多元论问题有关。例如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九七一)一方面被公认为二战
后政治道德哲学的里程碑,但另一方面,对《正义论》的所有主要批评实际都可
归结为一个基本问题,即罗尔斯所构想的这种普遍主义的" 正义" 原则是否能与
彻底的价值多元论和文化多元论相容?罗尔斯本人在其呕心沥血的近作《政治的
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 -alism ,1993)中也坦承,《正义论》的基
本阙失就在于未能充分体认多元论的真正深刻性,尤其是柏林强调的多元论的关
键在于不可通约性和不可兼容性,在罗尔斯今日看来实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也是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罗尔斯新著因此将今日政治哲学的中心
问题表述如下:当一个社会的公民们各自秉持" 同样有理但互不相容" (reasonable
yet incompatible)的宗教、哲学、道德学说时,如何可能使他们全都接受
一个共同的" 政治的正义观念" ?
从这一中心问题出发,则以往《正义论》的问题在罗尔斯自己看来就在于,
该书对正义问题及其制度安排的讨论实际预设了一整套道德理念(《正义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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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这自然立即引出一个严重问题,即接受其正义原则意味着接受这套道
德理念,反过来,也只有接受这套道德理念的公民才会接受其正义观。这实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