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直观中有意义构成吗?答案毋庸置疑是完全肯定的。只要直观是意向行为,它就具有意向质料和构义形式,这就等于说它具有构义意义。胡塞尔唯一有所保留的原因在于,他甚至想把质性也归于构义意义之列,[21]而在《观念 = 1 \* ROMAN I》中他正式这么做了,在这个意义上,广义的构义意义就是意向本质,即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体。包括直观在内的意向行为是通过质料即狭义的构义意义意向指向意向对象的,这种结构是第一研究含义和意向对象关系在行为中的具体化。在第六研究中此分析的积极结果在映现中仍然保留着,他指出,和符号行为不同,那里作为构义意义的质料和映现者的关系是“偶然的,外在的”,而在直观行为中,这种关系则是“本质的、必然的”,[22]作为构义意义的质料是一切客体化行为的基本“要素”。 偶而他还曾说道:“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思维’和直观,属于客体化行为。因而可以确定,其他行为绝不能完成意义给予功能……。”[23]
但是,这个看来是极明确的立场就在第六研究开始中动摇了,当第六研究自发地提出,所有的行为是否都是意义给予行为的问题时,胡塞尔想排除的主要不是非客体化行为,他的攻击矛头所向主要是直观,通过“这只乌鸫飞了起来”这样的实例分析,即使面临着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困难,他仍反对说:“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与此相反,他坚持的是,“我们始终将符号行为看作意指行为,看作是表述中的意义给予要素”。[24]意义并不在直观中构成,它唯一发生于表述或符号行为中。第六研究问题的提出之初就意味着对第五研究基本立场的偏向甚至是反动,从而造成了第五第六研究基本倾向相冲突的结果。
在整本《逻辑研究》中,表述在含义的分析中都占有优先性,在第一研究中是如此,那里语言含义学分析实质是为第一卷引为最终目的的纯粹逻辑学表述服务的,含义学分析自觉地以逻辑学表述为理想型。即使在第五研究中,正如一些观察者所注意到的那样,意向分析的典型例子仍然是表述而不是直观,虽然两者统一于普遍的意向分析的名下,从而具有最少的非现象学的陈规陋见。而第六研究中的真理学理论却是以表述和直观二元分立为开端的,它是充实的研究前提,但也正是在充实中,表述掩盖和篡夺了直观的意义构成机制和意义给予功能。
例如对表述和直观充实结构进行具体考察的第三章,是以充盈为线索进行的,也就是说直观的作用在于作为充实行为为符号行为提供不同程度的充盈,使得符号行为的空洞的意向对象在本真映现内容中展示。我听到的“下雨了”这个词的物理声音,然而我对它的感知只是符号构义的基础,它的充实在于我对“下雨了”这个事件的想像或感知,这个想像和感知为符号行为提供“纯粹直观内涵”或“直观映现内容”,也就是充盈。但如果直观的作用被限制在于仅仅为符号行为补充映现内容,那么对直观行为内部的映现形式的探索,即对直观映现内容和直观质料的关系的探索,为充盈和表述行为质料的关系的议题取代了,而作为独立行为的直观,进而它的意义给予功能也遭掩盖和忽略了。
与“下雨了”这样简单的感知事例不同,胡塞尔注意到这样一些可以称之为有较多理解因素的直观事例:“我们将一个对象认识为古罗马的路标,将它的沟纹认识为风蚀的碑文”;或“我们将一个工具认识为螺旋站”。在这些直观中,词语并不出现,难道这不是直观中构义行为发挥明显作用的证据吗?理解和认识不正是建立在直观行为本身的意义构成上吗?但对此胡塞尔解释说:“当下的直观在心理倾向上引发了联想,联想指向意指着的表述;但仅仅是它的含义要素被激活了,后者现在反过来返回到引发的直观中,和直观混合在一起并具有着被充实的意向。”[25] 这是一种非常可疑的解释,在这里胡塞尔诉诸一种不在场的表述来解释直观的理解和意义因素。与其说不在场的表述统治着直观,不如说直观的意义给予功能被错误理解成了表述的意指功能,直观和表述的二元分立现在在直观中继续着它的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