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纳税人权利(1)(3)
2015-12-17 01:16
导读:三)纳税人权利的法哲学思考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终极保障,法治既是权利的载体,其蕴藏的深刻理念又是权利分配的根源。法治的理念源远
三)纳税人权利的法哲学思考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终极保障,法治既是权利的载体,其蕴藏的深刻理念又是权利分配的根源。法治的理念源远流长,法治根源在于权力制约的需要,柏拉图提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亚里士多德认为执法者合法执政是法治的最高精神 ,英国法学家洛克指出现代法治的要义不在于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而是政府本身要遵守法律而不能不顾法律或从新制定符合本身利益的法律也即法治的要义在于法律 最高权威的确立。法治在税收领域的运用即税收法定主义税收蕴藏的核心理念是国家征税权的限制和纳税人权利的保障。英国法制史上的纳税人同意原则和美国的无代表不纳税的民主课税原则的含义旨在于纳税人的同意权没有纳税人的同意不得征税,随着国家只能越来越多国家对税收的依赖性与日俱增纳税人的权利也随着发展 。除了同样权以外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国家纳税支出的监督权国家享有的税收支出的权力同样应置于法律的规定和严格监督之下,国民作为纳税人享有的同意权和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前提与基础,国家职能越丰富纳税人权利就越凸现,所以纳税人权利配置应延伸至税收的支出领域。二、纳税人的整体权利
一) 含义
纳税人权利分为 整体权利和个体权利,整体权利是纳税人仅以遵守符合宪法的形式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具体地说是人们以所纳付的税收是用于宪法所指向的福利、和平事业为前提并在其限度内按照宪法规定的应能负担原则承担纳付义务。纳税人的整体权利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纳税人的各项自由权和社会权等综合性权利,提出此概念旨在于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在税收领域得以贯彻实行,使纳税人的权利 得以切实保障,若税务机关不按照法律征税并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纳税人即使不能依特别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也可以依一般的程序提起诉讼,变宪法上的纸上权利为实在权利。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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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物品选择权
依据公共物品选择理论和税收价格理论,税收是国民享用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作为公共物品的购买者自然有权利选择所需要的商品即公共物品品种和数量的权利,也取得了选择税收项目和额度的权利如此税收的征收和支出其实就是公共选择的过程。所谓公共选择 就是指通过集体行动来决定公共物品的供应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运用在税收领域将国家的税收决策和个人、社会建立起内在的联系,这相对于传统理论的一切问题 由国家机关说的算更加民主科学 ,值得借鉴。
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特别是注重公共选择的民主化将 公共决策的制定与执行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规则,而税收立法就属于公共决策,因此税收立法只有采取公共选择机制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提供的公共物品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不可回避的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公共选择性还很不完善,税收立法基本上不是经过选举制和投票规则而是取决于少数行政人员的决策能力有多大,行政部门领导在税收立法中处于支配地位,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大大多余由人大制订的法律、法规,税法中过多的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 而少权利,国家与个人根本就 不是平等主体,与国民主权理论相背。这样不仅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会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纳税人的 纳税意识大大下降,最终不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而且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注重纳税人的公共选择权,税收立法应坚持民主公开原则。
2、 依法纳税权利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这权利就 体现在 依法上,依法纳税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是对权力机关权力的限制,税务机关不能随意向纳税人征税,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收法定主义是说税收机关的权力,税收的税目,税基,税率都事先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执法机关没有权力按自己的意志随意征税。征税主体在作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征税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纳税人说明其作出该征税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否则公民可以行使拒绝纳税。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学者对此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此规定亦有税收法定之内涵,笔者认为经仔细推敲确有税收法定之含义但普通的纳税人根本 就发现不了而是将注意力集中在 义务二字,而且一找不到任何权利规定这使得纳税人心里不满,产生抵触心理。因此我国对税收法定主义应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从立法的技术角度应考虑运用怎样的语言在宪法中规定;二是在目前无法对宪法进行修正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56条进行立法解释或在制定税收基本法时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