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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纳税人权利(1)(4)

2015-12-17 01:16
导读:3、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所有的纳税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要求税收程序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对待;如果税收程序没有给予他们平等

3、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所有的纳税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要求税收程序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对待;如果税收程序没有给予他们平等对待,征税机关必须说明差别对待的理由。加拿大《纳税人宣言》规定,纳税人有权期望政府执行税法的一致性(无歧视性),并对那些试图逃避纳税义务的人保持严肃性。平等对待权要求:一是复数以上的当事人在税收程序中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二是征税机关对相同的情况应当作出相同的处理,否则必须说明理由。平等对待权作为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保证税收程序以及通过程序而产生的结果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以实现纳税人之间的负担公平。要求征税机关依法平等核定征收税款,实质上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征税权力行使理性化所应当表现出来的一致性的提倡。在给定的条件或前提相同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程序而产生的结果应当是相同的,否则就容易使人们感觉到税收程序是任意的、反复无常的。从纳税人个体的道德权利的角度讲,平等对待权的一项重要要求就是一致性原则,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因为对同样情况的不同处理将会导致对个体的区别和歧视,产生不平等和不公平。但由于征纳情况的复杂性,征税活动也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之,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法上得以适用。换言之,如果征税机关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对同样情况进行同样对待,或对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应有解释这样做的充分理由。
4、对税收使用的监督权
国家财政支出主要是税收的使用过程,依据国家契约论国民将部分权利让度给国家是 为了获得国家的保护,因此国家的义务就是满足国民的要求,一些国家将福利国家看作征税的目的,我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这个宗旨。国家只是公民财产的托管人,国民将自己的部分财产交给国家并表示无偿的赠于,国民仍然是财产的所以者,当然享有财产使用的监督权,纳税人享有监督权不但有其理论依据而且有其必要性。征税机关是权力机关有权力就存在滥用的可能没有监督与限制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这是权力的运行规律决定的,过去我国的财政支出无效益就是因为缺乏财政支出的监督机制导致大量的财政收入流失,因此建立财政支出的监督制度显得特别重要与迫切,为保证纳税人能够真正的行使对税收使用的监督权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财政预算执行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的保障程序,明确规定民主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法 ,明确规定财政预算执行者的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及行政人员失执行为所应给予的行政惩罚。三、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非对待金钱给付,它的缴纳不可能是纳税人非常乐意的行为,因此,各国都赋予征税机关以相当的权力,以求征税的顺利进行。随着各国税收负担和纳税人数量的增加,法治和人权运动的发展,征税部门权力的日益强化,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也越发突出,而且从根本上说,税收的征收也是为了广大纳税人的福祉。税负应当公平,纳税人在征纳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否则纳税人就会觉得税制不公平,纳税意识不可能真正树立。目前,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得到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广泛重视,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散见于各种法律中,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案、宣言和手册。例如,美国于1988年通过了《纳税人权利法案》(1996年进行了修订),加拿大于1985年通过了《纳税人权利宣言》,英国于1986年制定了《纳税人权利宪章》,OECD为其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宣言》范本等。2000年9月7日,在德国慕尼黑召开的国际财政协会全球会议上,各国代表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进行了专题研讨,认为应当制定各国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最低法律标准,在适当的时机制定《纳税人权利国际公约》。由此可见,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是个世界性的主题,并且各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上正逐渐趋同,即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纳税人权利,保证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优质服务和救济等必要权利,例如,不受歧视、诚实推定、只缴纳合理税负、获得专业和礼貌服务、救济赔偿等权利。我国虽然长期以来不太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但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强化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的同时,将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护纳税人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第一次在征管法总则中明确、集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如获取信息权、保密权、减免退税权、陈述申辩权、救济赔偿权、回避权、监督权、受益权、接受服务权、程序拒绝权等,其中很多权利是首次规定在征管法中。新征管法的实施,使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执法和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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