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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纳税人权利(1)(5)

2015-12-17 01:16
导读:1、 知情权知情权是纳税人同意权的具体体现。是指纳税人有权了解与征税有关的法律规定、信息和资料。纳税人能知道自己为什么纳税,所纳税用来干什

1、 知情权知情权是纳税人同意权的具体体现。是指纳税人有权了解与征税有关的法律规定、信息和资料。纳税人能知道自己为什么纳税,所纳税用来干什么。国际上都对纳税人的知情权做了规定。例如,OECD《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制及如何运用税额测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知包括诉讼权在内的纳税人的一切权利。这就要求征税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专业的纳税服务。在知情权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纳税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在法治国家中,任何人不应因为不知其权利而遭受损害。当纳税人的权利可能受到征税机关的不利影响时,他有被告知的权利。因为如果他不享有被告知的权利,他就无法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告知该纳税人有关信息,体现了对其程序主体地位和个人尊严的承认和尊重。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521条b第一项规定,征税机关工作人员在第一次查询之时或之前,应向纳税人说明有关税收的调查程序及其程序上权利(有关税收核定事件)或说明有关税收征收程序及其程序上权利(有关税收征收事件)。《德国税收通则》第89条规定,当事人显然因疏忽或不知,未作成声明之提出,申请之送达,或所提出声明及送达之申请不正确时,征税机关应促使作成提出、送达或更正;征税机关于必要时,应告知当事人在税收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及应负担的义务。为了保证被告知权利的真正落实,征税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照顾保护纳税人的义务,告知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以便当事人有针对告知事项作出应对所必要的准备时间;告知必须包括与被告知事项有关的充分信息,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准备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立场。为了保证纳税人享有知情权,还必须赋予纳税人有阅览卷宗的权利,它是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通过抄写、阅览或复印卷宗和有关材料,以了解征税机关所收集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作决定的动机、出发点、意见等,以便与征税机关做到“武器平等”。但我国在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方面有很大的缺陷。据调查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公民不知道自己是纳税人,知道自己是纳税人的又不知道所纳税用来干什么,纳税依据更是无法知道,征税机关在征税过程中也不会告诉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公民的感觉就是税务机关来征税要不就如数缴纳,要不干脆不缴,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形成敌对关系,纳税人视税务人员为收刮民脂民膏的恶霸,有的公民甚至故意妨碍征税工作,这样如何能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这其中税务人员同样要承担部分责任。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要改变税务人员的执法观念,改变以往的管理者观念为服务观念,视纳税人我服务对象为上帝而不是被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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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证权 听证权是指征税机关在对纳税人做出不利于他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纳税人并有权为自己进行抗辩,即纳税人对于征税决定基础的事实和证据有表示意见的机会。听证权是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其适用的范围非常广,它也已为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加拿大法律规定,在纳税以前,纳税人享有不受歧视的听证(调查)权。听证权的行使,可以使纳税人充分地参与到针对他的决定的制作过程中,防止征税权的滥用和行政偏私,使决定能够在对证据的质证、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听证的种类很多,其中正式听证一般适用于对纳税人影响重大的征税事项,它是带有司法性的程序,而非正式听证程序比较简单,其形式就是表达意见并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观点。关于听证的推行,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权利行使成本。在税收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作为程序操作者的征税机关和作为程序参与者的纳税人都需要投入成本,只有当这些成本小于通过权利的行使而产生的利益,程序和相应的程序性权利才能得到正当化。但是,经济利益并不能涵盖权利的全部目的,例如个人尊严就很难以经济利益作为指标而衡量。因此,应当视具体情况权衡,其中审判型的正式听证的范围应当适当加以限制。3、保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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