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纳税人权利(1)(6)
2015-12-17 01:16
导读:保密权就是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而税务机关则付有应该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第54条第6项
保密权就是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而税务机关则付有应该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第54条第6项、第59条做出相应的规定,保密的事项范围一般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生产经营情况、客户往来资料、在银行的存款等,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是纳税人平等参加商业竞争的筹码和手段,是使纳税人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合法资源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必然要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若商业秘密泄露,必然会影响到纳税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例如某税务检查人员林威,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因工作需要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金民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金民,林威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所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应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税务机关获得这些信息之后应该严格保守,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后泄露出去造成纳税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上述案件中的林威泄露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生产技术秘密,使S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并因此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受到严厉的处罚。二是纳税人的个人隐私,纳税人的个人隐私是纳税人为维护其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而不愿为外界所知悉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对其所了解的个人隐私保密,这是对纳税人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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