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题目探讨(3)
2016-08-16 01:04
导读:(4)订进保证中外税收协定争议有效解决的条款。 首先要规定赋予仲裁裁决以强制拘束力的条款,明确缔约国就特定案件受仲裁庭裁决的拘束,保证仲裁裁
(4)订进保证中外税收协定争议有效解决的条款。
首先要规定赋予仲裁裁决以强制拘束力的条款,明确缔约国就特定案件受仲裁庭裁决的拘束,保证仲裁裁决在缔约国国内得到严格的执行。假如一方当事国不履行仲裁裁决,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其应承担道歉、更正不法行为、保证不再重犯、赔偿等国际责任,受害国还可以单边中止或终止与该国的税收协定。其次也可以考虑鉴戒欧共体《仲裁公约》的做法,规定在仲裁裁决做出的特定时间内,答应缔约国主管当局在案件审理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协商,假如双方能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则可以不执行仲裁裁决;假如不能,则应执行仲裁裁决。这样的做法既可以充分尊重我国与缔约国对方的税收主权,又同时保证了争议必然能得到解决。此外。还要明确仲裁员的人数和资格,赋予纳税人比较充分的参与程序的权利、明确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仲裁裁决的控制机制以及对仲裁程序的提起、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做出等各个程序阶段设定公道的时限等等。
总之,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不仅是必要的,还是可行的,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还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并参考其他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缔结有利于争议得到有效解决的中外税收协定争议,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与纳税人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