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题目探讨
2016-08-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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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在解决国际税收协定争议方面存
摘要:由于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在解决国际税收协定争议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越来越多的国家寻求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在税收协定中订进仲裁条款。考察了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就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题目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相互协商程序;仲裁
1 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的必要性考察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交往的发展,特别是加进世贸组织后,所缔结的中外税收协定的数目在不断增长。目前,我国已经与87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其中囊括了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内地还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这其中77个协定和2个安排已经生效执行。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与发展,所缔结的中外税收协定的数目还将继续增加。伴随着中外税收协定的增加,中外税收争议的出现与逐渐增多。泛美卫星公司税收案就是典型的例证,该案是关于我国在适用《中美税收协定》对涉外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引发的税务争议。
随着2005年7月1日《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实施,国内的涉外税收争议将更多地转化为我国同中外税收协定其他缔约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这些争议假如得不到公平、有效地解决,将不利于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从而扭曲贸易投资环境,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加进世贸组织的形势下,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投资流向的方法现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运用税收税收杠杆来实现我国的产业、区域发展政策将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在这种情形下要求我们更加有效地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但我国的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的解决机制,却不能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因而无法保障纳税人的正当利益。我国现有的中外税收协定,只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一种解决方法。由于其固有的缺陷,相互协商程序无法公平、有效地解决所有对外税收协定争议。相比较而言,作为一种法律方法,仲裁通过中立的仲裁庭,采用公正的、透明的程序,正确地适用法律,可以作出一个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拘束力的裁决等。应该说,仲裁可以弥补相互协商程序的不足,因而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 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的可行性考察
在中外税收协定中引进仲裁程序,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并不会损害我国的财政税收主权。一国订立税收协定并进而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税收协定争议应被视为国家行使其财政主权的体现,由于,仲裁庭并不能强迫一国作出比该国在缔结税收协定时自愿接受的更多的税收减免。中外税收协定只是协调或划分我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征税权利,这是缔约国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作出的明智选择,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并不会损害我国的税收主权。将税收协定争议提交仲裁固然意味着争议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处理,因而会给缔约国一种对争议的解决失往控制的担忧,但假如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中给予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足够的控制权,那么并不会存在任何真正的国家税收主权的丧失。另外,基于法律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结果也比相互协商程序更轻易确定,更具有可预见性,我国可以针对不同的税收争议,采取不同的策略,确定将何种争议提交以及何时提交仲裁等等。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其次,加进世界贸易组织后,使中外税收协定争议面临着仲裁的可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第3款规定,一项税收协定争议可能会经服务贸易理事会仲裁而被裁定为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并进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一旦将来我国依据对外税收协定所采取的某项税收措施,缔约国对方(当然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国)表示异议,而我国不能与对方就该项税收措施是否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对方因此将该事项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仲裁,假如被裁定为不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则该项税收协定争议将进进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范围。因而存在着再次被交付仲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