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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5)

2016-08-24 01:01
导读:2 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进步财产税在税收收进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

  2 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进步财产税在税收收进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进的比例较低,使得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且,财产税的结构也凸现出很多题目。首先,征税范围不公道。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房产税占主体。但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的房地产征税,对消费性和空置的房地产不征税。对这部分房地产不征税,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不利于进步消费率水平,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税基较窄。我国财产税仅涉及房地产、车辆,而对库存商品、机器设备、珍贵家具和无形动产不征税。过窄的税基限制了财产税功能的发挥。第三,税种缺失。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利于刺激消费。我国人民有节俭和遗留财产给后代的传统,假如不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导致这种传统更加强化,不利于消费率的进步。目前,反对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声音也较大,其理由是国外纷纷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趋势。但是,国外特别是美国取消遗产与赠与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率太高,储蓄率太低,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进步这些国家的储蓄率和降低消费率。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目前消费率太低而储蓄率太高,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恰逢其时。第四,税率设计不公道。我国财产税税率设计除了税率太僵化,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税率的累进性太差。我国财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率累进性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和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可以适度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进制度,然后,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针对上述题目,为了刺激消费,我国财产税的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实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具体操纵上,应先将闲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产纳进征税范围,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公道的消费上来;然后,通过扩大财产税的税基,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对所有的净财富(资产减负债)征税,具体可以鉴戒荷兰的经验。通过推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2)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由于个别财产税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也不轻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总额实现累进征收,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向一般财产税制靠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来进步财产税的累进性。第二,采用低累进税率来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低累进税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进,负作用也较小。另外,对低收进者应该有一个宽免额。为了使税收宽免额仅限于低收进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机制来取消对高收进者的宽免优惠,增加累进性。(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确当前消费,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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