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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5)

2016-09-07 01:00
导读:第四,有违程序同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治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治理制

  第四,有违程序同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治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分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分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 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同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式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回,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治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主要依靠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分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分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分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表露、在信息表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也缺乏同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分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二,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公道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治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治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分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治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分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治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分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治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治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题目?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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