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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6)

2016-09-07 01:00
导读: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产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治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

  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产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治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治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实在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 税源联动治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进。(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代宪政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正当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治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治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答应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猜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治理制度在注进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正当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治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进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进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同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治理制度更加透明化、***化与同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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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税源联动治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治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治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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