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税收预警机制的初步构想(2)
2016-10-01 01:04
导读:三、税收预警机制的体系构成 在建立税收预警机制工作中,首先必须树立预警意识,在系统内部建立一支由办公室督查员、信息中心信息分析员,征管、
三、税收预警机制的体系构成 在建立税收预警机制工作中,首先必须树立预警意识,在系统内部建立一支由办公室督查员、信息中心信息分析员,征管、法规、稽查等部门执法人员构成的预警信息分析人员队伍,以及由领导层组成的决策和纠查反馈系统,其次要按照新《征管法》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及时收集外部税收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强化以下几方面工作,从而最终形成税收预警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及岗职体系建设。税收执法责任制及岗、职体系是预警机制的核心,要体现“两权”监督原则,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及岗、职体系建设,通过合理分权、规范工作流程,形成一个管理严密、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税收管理体系。偏离执法责任制及岗、职权限的有关要求即亮“红灯”,产生对内部执法行为的预警信息。 (二)建立管理缺位、越权预警机制。通过工作督查、岗位目标考核、执法检查等途径,对征、管、查三个环节进行监控和,发现管理缺位、越权现象,及时提醒和采取措施。 (三)建立下限报警指标体系。在征管质量“七率”、金税工程“三率”,指标中设置下限,如将地准期申报率、准期入库率的下限 (必达指标)设置为90%,低于90%即报警,由数据分析人员将此信息传递给决策层,以便采取措施。 (四)建立上限报警指标体系。主要分为税务干部廉政建设上限报警指标、涉税案件发案率上限报警指标。如将违纪干部人 (次)、比率设置上限,接近或突破这个上限时,就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设置大案要案发案率上限、接近或突破这个上限时,就要加大稽查工作力度、打击偷抗税的坚决措施。 (五)建立税源监控体系。税源监控包括微观监控和宏观监控。微观监控指对单个纳税人个体的监控,如利用第三方数据(工商登记的开业、停歇业、注销信息)监控具体纳税人变动情况,监控具体纳税人日常经营的税源异常情况。宏观监控则应利用宏观信息(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GDP指标),分析经济增长情况,分析经济结构变动情况,分析经济效益的结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估算税收收入贡献能力,比较税收收入的总量、结构变动与现有各类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情况的差异,从宏观上把握税源变化和税收差距的分布,采取相应征管措施。 (六)建立纠正纳税人不奉行行为的纳税申报监管体系。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方面的不奉行行为有3类:不履行申报义务、逾期不缴纳税款、申报税款不真实。如果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不奉行行为,不仅可以纠正该行为,还可以有效地抑制纳税人在以后时期的不奉行行为。 在监控未申报纳税人方面,要加强对机的和数据的对比分析,利用掌握的纳税人名册以及当期已申报纳税人名册,统计出该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此基础上,扣除在其他业务记录中发现的不需申报的纳税人(如汇总申报户、未达起征点纳税人、临时停业纳税人等等),从而准确掌握应申报而未纳税纳税人名册,进行催报催缴和处罚。 在监控逾期未缴纳税款行为方面,可以通过建立与部门的协税护税,实时取得纳税人存款余额等信息,从而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措施。 在监控申报不真实行为方面,可以利用第三方数据进行核对,如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利息的清单,核对纳税人申报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利用出版机构支付的稿费清单,核对稿酬收入是否真实;利用商业运输单位的业务记录,核对纳税人申报的流转税是否真实,从而对计税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及时查补税款。 (七)建立纠正干扰税收执法、协税护税不作为行为的预警机制。针对个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悖于税法的文件,,或以行政命令直接干扰税收执法;金融部门不提供存款信息、不配合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司法机关不配合税务打击涉税案件等行为立即预警,向上级领导汇报,予以协调解决。 (八)建立健全涉税案件举报机制和税收密报系统。全面落实鼓励纳税人举报涉税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兑现奖励基金,调动广大公民举报涉税案件积极性,探讨建立税收密报系统的可行性,快速获取有关预警信息,遏制涉税违章、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