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的趋势探讨(3)
2016-11-29 01:11
导读:(二)固定资产折旧: 1、法国:营业企业可采用下述三种折旧方法中的一种:直线法,所有可折旧固定资产都可使用此法。折旧率以正常使用年限数除
(二)固定资产折旧: 1、法国:营业企业可采用下述三种折旧方法中的一种:直线法,所有可折旧固定资产都可使用此法。折旧率以正常使用年限数除100得出;余额递减法,此法适用于预期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新机器、设备和工具。此折旧率以直线法折旧率乘以依资产使用年限而定得特别系数(1.5乘以正常使用年限3至4年的直线折旧率,2乘以5至6年的直线折旧率,2.5乘以6年以上直线折旧率)而计算出;特别折耗,投资于节能设备、电器车辆、控制污染建筑物、噪音控制设备、软件设备和全国与地区开发补贴的营业企业,按照严格规定的条件,可扣除相当于头12个月投资成本100%的折旧备抵。 2、韩国:税法规定了可使用资产的种类和使用年限,可运用直线折旧法或双重余额递减法。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使用年限的25%内确定使用年限,当资产重估时,折旧可按新增的价值扣除。 3、俄罗斯: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折旧年限通常比西方国家要长。固定资产折旧分为10类,各类规定不同的折旧年限,如第一类为1-2年,第十类可超过30年。对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的资产,纳税人可在直线折旧法与余额递减法间任选一种;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资产一律试用直线折旧法。使用余额递减法的资产,其残值减到资产原值20%时,应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摊消。无形资产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如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折旧期一律为10年。 4、德国:用作资产的建筑物,采用直线折旧法;年折旧率为购入价或建造成本的4%或头4年各10%,后3年每年5%,后18年每年2.5%.对动产并且是营业资产,由纳税人选择采用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折旧率不能超过直线法的3倍,折旧率不能超过30%)。 5、日本:可采用多种,常用的是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残值为购置成本的10%。 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各国均有2种以上选择,除直线法外,一般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以适应设备更新、资产补偿的需要。
(三)业务招待费: 1、韩国:政策规定的招待费用每年最多准予从收入中扣除0.035%(中小公司为0.05%),在加净资产的1%.业务招待费,包括秘密费用每年可扣除限额为600万韩元(中小公司为1800万韩元),再加收入的0.15%(中小公司为0.3%,关联企业的交易为0.05%)和净资产的2%. 2、俄罗斯:招待费(限制为工薪费用的4%)。企业年营业额载3000万卢布以下的,限1%以内计扣;超过3000万的,按30万卢布加0.5%*超过部分的营业额计扣。 从以上两国看,对业务招待费均有比例限制,而且较我国更为严格,韩国在基数时,除考虑收入外,还考虑了净资产,与企业规模相挂钩,俄罗斯则与我国的税法制度更为接近。就此项费用的规定,各国的政策导向和扣除比例都较为相近。
(四)广告费: 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均没有广告费限制,俄罗斯企业年营业额在3000万卢布以下的限5%以内计扣;营业额超过3000万卢布的,按150万卢布加2.5%*超出部分的营业额计扣;营业额超过3亿卢布的,按825万卢布加1%*超过部分的营业额计扣。 从以上情况看,大部分国家对广告费没有限制,对此项费用较为宽松。
三、两套税制合并后有关成本费用的趋势探讨 (一)劳动力补偿 在劳动力补偿方面,最突出的就是计税工资扣除的标准问题。内资企业目前税前工资扣除的标准有五种:一是对一般企业实行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方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标准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二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同时符合两个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准予扣除;三是饮食服务企业提取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提成工资,允许扣除;四是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允许税前扣除;五是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只需经过其董事会等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的批准后,将其支付标准和所根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从国际惯例看,计税工资的限制性规定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扭曲,不合理的税前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会引起企业减少劳动雇佣量,企业产量和利润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这是取消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基础。但计税工资政策有其形成的逻辑前提,这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形成了内部人控制,也就是企业内部成员(如厂长、经理等)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经理常常通过与工人共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损害出资者利益,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内部人收益最大化。在企业内部人控制的背景下,为了使国家税收收入得到有效保证,计税工资政策应运而生,其初衷在于限制国有企业非利润最大化行为。由此可见,改革计税工资政策与企业治理结构改革息息相关。在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包括治理结构改革,建立起企业制度后,企业目标才能接近于利润最大化目标,形成企业对成本费用的内在约束。因此,目前计税工资限额政策的改革还不宜完全取消,否则,会出现“富了和尚穷了庙”的结局,近期内可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再完全取消计税工资限制。从我国目前生活水平实际情况和立法的稳定性与前瞻性来看,可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上调到2000元左右。既可取消现行外资企业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工资的规定,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监管的难度,同时又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拉动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