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的趋势探讨(4)
2016-11-29 01:11
导读:(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风险准备金是企业出于的谨慎性原则,为有效防范和规避市场风险而进行的一种会计处理。目前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内资企业
(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风险准备金是企业出于的谨慎性原则,为有效防范和规避市场风险而进行的一种会计处理。目前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内资企业所得税目前除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以及保险业的部分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外,其他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除信贷、租赁业的坏账准备金外,其他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风险准备金具有计算复杂、变动性强、难以准确计量等特点,如不对其进行纳税调整,会产生企业人为操纵、随意调控利润等问题,会将准备金演变成利润调节的“蓄水池”,同时因其计算的复杂性,依据不明确,又会对税收征管带来较大难度,极有可能会成为税收偷漏的重大隐患。从上文的国际形式看,对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也是较为谨慎的,因此建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沿用现有规定,减少企业人为调控利润的机会,堵塞税收漏洞。但可适当提高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国际规定,提高到1%较为合适。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拥有的资产,由于性质及价值转移方式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不同的资产处理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利润总额,进而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资产的税务处理,核实资产扣除项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明确资产的税法概念,界定资产的范围,借鉴会计制度的分类方法,将资产划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等,并对这些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加以明确。 1、对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的处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在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1)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我国内资企业目前只可适用直线法,对其他加速折旧法则不能采用,需作纳税调整;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原则上应采用直线法,确有需要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从当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来看,也往往对企业的折旧方法的选用空间比较宽松。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这方面,应向外资的现有规定靠拢,更加遵循国际惯例,因为单纯采用直线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补偿是很不够的,不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生产性投资,对一些技术含量高、贬值速度快的高新技术设备,则矛盾尤为突出,应以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提高生产能力为目的,放宽对加速折旧法的限制。 (2)折旧年限的限制。内资企业对折旧年限仅规定了最低年限,没有可缩短折旧年限的情况。外资税法目前对缩短折旧年限无论从适用条件还是审批手续上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建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继续保留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 2、对资产损失的界定。外资目前资产损失的界定上只规定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失标准和审批手续,而对无形资产和投资损失则完全没有涉及,存在税法规定的空白,内资企业虽有所规定,但也较为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执行,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新的形势。现代企业的资产种类在日渐丰富和细化,其损失也是千差万别,所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对此有较为明确、具体和全面的规定,弥补现行税法中的空白,以便于企业对税收风险的预测和纳税遵从成本的降低。
(四)广告费的提取 对于广告费的提取,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一定税前列支比例,制药业为销售(营业)收入的25%,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七大行业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其他行业为2%,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外资对广告费没有限制,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日前,笔者就此问题赴河北保定做了一个专项调查,调查的10户企业,涉及制造业、商业、典当业等行业,其中有8个企业广告费比例标准是够用的,是可以消化其广告费支出的,只有商业,特别是大型零售商业单位,因其与老百姓生活较为密切且市场竞争激烈,需投入较大的广告支出,但其又不在8%的七大行业中,因此造成广告费超限制的矛盾较为突出,另一个企业为胶卷生产企业,其已经总局批准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从调查情况看,企业对广告费的支出是有限度的。因广告性支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是一种风险较大的、回报无法准确预测的支出,企业经营者会在充分考虑投入产出比、利润最大化和企业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权衡广告费的支出比例和金额,寻找一个支出与回报的最佳结合点。所以既使完全放开了广告费的列支比例,企业也不会为减少所得税而无限度的扩大广告支出,这是其一。其二是目前广告费实行的是超限额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也就是说,广告费的差异只是时间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其税前扣除的总量与会计上是一致的,只是考虑财政收入的均衡问题,所以放开广告费列支比例,从总量上并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的影响。并且对一些新办企业而言,往往在开业初期的广告性支出投入较大,而新办企业在开业前一、二年内是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如允许据实扣除,其在减免税年度消化了较大部分的广告费,不需要再向以后年度结转,使以后年度的税基会有所增加,从这个角度考虑,对财政收入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