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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2)

2016-12-15 01:06
导读:4、房地产税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外资)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地方性税种,收
  4、房地产税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外资)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地方性税种,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由于房地产税的课征对象无法隐藏,税源比较稳定、广泛且比较容易控制和管理,因此在很多国家的财产税乃至整个地方税收入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如美国,房产税占财产税的六成,其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达到40-50%.而我国房地产税开征以来规模一直偏小。例如,深圳特区2002年度房产税(深圳市已率先改革,内外资统一征收房产税)的入库额为84,574万元,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3.4%,房地产税收的财政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6]  5、税种结构不合理。  现行房地产税制构成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在房地产流通环节税种多、税负重,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较少,且税收优惠范围大。这种设置的消极影响有:(1)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土地保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在流通时则多个税种同时课征,这相当于给了土地保有者无息贷款,即只要土地未进入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种状况无异于鼓励了土地保有,使土地保有者以低成本长期持有土地,等待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时,土地保有者为了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及时出手土地,往往只对土地进行简单的开发,以空地或低利用率的方式保有,不利于土地作为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2)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要承受过高的税负,抑制了土地的流动和正常的市场交易,助长了土地的隐性流动,逃税现象因而增多,这就从总量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阻碍了大量划拨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的进程,减少了土地的有效供给,激发了土地价格上涨。(3)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发生的价值增值部分,由于没有有效的税收调控机制,政府不能充分参与增值的分配,只能任由其流向房地产的实际保有者。(4)我国目前没有对闲置土地和荒芜土地问题进行明确立法,难以通过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和促进其合理利用。对其保有者在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税收减免,不利于解决土地利用率低下和闲置、荒芜的状况。(5)从国际房地产税收体系设置来看,大多数国家均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国内外拥有的房地产征税,而我国对本国居民的海外房地产纳税问题,目前尚无法可依,从而使国家丧失了对纳税人的这部分财产课税的权利,这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会使国家的税收主权遭受侵害。  6、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而把广大的一些应纳税对象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地产等列为免税对象,使征税范围非常狭窄。应当看到,经过改革开放20余年的,我国当前的制度安排和经济结构与这些条例当初制订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经济转轨时期伴随着化的进程,农村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一些地区已具备了城市的功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房产规模急剧扩大,经营用房快速膨胀,完全可以纳入征税范围,作为国家税收的稳定税源。(2)随着中国事业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属于提供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将逐步实现市场化和企业化。由于其性质己属于企业,因此它必须承担纳税义务。(3)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使得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高收入阶层通常选择面积大、地段好、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的住房,因而享受了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对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税,不仅使国家放弃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还违背了多受益者多纳税的公平原则。  7、计税依据不。  (1)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方式。这种课征方式使税额不能随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税源不足且缺乏弹性的缺点,不能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也无法对土地闲置现象和土地投机行为起到应有的调节。(2)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从价计征和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乘以1.2%的税率缴纳。这种折余价值依据的是成本,并不反映房产的市场价值。通常而言,先建成的房产成本低于后建成的房产,以其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 势必将先建成的房产的税负转嫁给了后建成的房产。这使得两块本来市场价值相当,能带给其实际占用者相似收益的房产,因为历史成本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同时,由于房产市场价值通常都高于其历史成本,这使得房产一旦出售,就要按较高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加重该房产拥有者的税收负担,以至阻碍房产的交易。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屋的租金一般是根据租赁市场的行情予以确认。因此,与按历史成本计税的从价计征相比,从租计征的税负明显高于前者。除了房产税,出租房屋还要缴纳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其它税费,使得房屋出租这一行为的综合税负非常高,从而导致大量隐性市场的偷漏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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