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6)
2016-12-15 01:06
导读:第一居所是国外财产和所得税制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是指纳税人主要居住的住所。它与自用住宅的区别在于,纳税人可以有多处自用住宅,但其主要居住的
第一居所是国外财产和所得税制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是指纳税人主要居住的住所。它与自用住宅的区别在于,纳税人可以有多处自用住宅,但其主要居住的一处住所就是第一居所。在我因房地产税制中可以引入这一概念,对第一居所给予低税率,对其他居所适用较高税率,可以有效抑制居地产投机行为的蔓延,保证房地产流通市场的稳健发展。
十、降低房屋租赁环节的税负,促进住宅消费。 根据目前房屋租赁收入水平,目前房地产租赁税收政策调整的方向应当是,适当降低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并允许扣除房屋折旧和必要的成本开支,使房屋租赁的综合税负低于8%、虽然从表面上看,税率降低了,但实际上却促进了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将大量的隐性出粗房屋纳入正规管理渠道,税收收入反而可以增加。[23]
国外房地产税的特点 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房产与土地一起按评税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做法,发展中国家差别较大,从税制要素上归纳有几种不同做法:
(一)关于征税对象 1、只对土地征税,对建筑物不征税; 2、只对房产征税,对土地不征税; 3、对土地和建筑物一起征收房地产税; 4、对土地、建筑物加可移动财产一起征收财产税。 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对土地和建筑物一起征收房地产税,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个别国家只对土地征税,对建筑物不征税,如澳大利亚、爱沙尼亚等。有些国家只对房产征税,对土地不征税,如坦桑尼亚。对可移动财产征税只有美国部分州适行,因可移动财产总是以旧换新,财产的价值很难评估。因此,几年前这些州也放弃了对可移动财产征收财产税的规定。 各国基本都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但在制定政策时均根据本国的情况而定,即使用同一种征税,具体规定也不同。澳大利亚虽然只对土地征收土地税,其做法却比较成功;对土地和建筑物一起征收房地产税看起来是比较合理、比较完善的做法,但有些国家的征收情况并不理想;瑞典放弃了对商用房征收财产税,因对商业用房征收财产税,致使商人将商业用房拆除;许多发达国家对个人居住用房征收房地产税、丹麦、澳大利亚对个人居住用房却不征房地产税。
(二)关于计税依据 1、对土地、房屋按评税值征税; 2、按房屋出租价格征税; 3、按使用面积征税。 一些发达国家按土地、房屋的评税值作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我国香港特区按评估出和租金价值作为差饷(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法国以房屋出租价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一些家按土地使用面积作计税依据。如波兰、中国、捷克、智利、肯尼亚、突尼斯、乌克兰等。
(三)关于房地产价格的评估 财产价值的评估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关键。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评税工作都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因财产的评估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一般是3-6年评估一次。不同国家的估价方法差别很大,有土地和建筑物一起评估的,有只评土地的,这主要是由各国的国情所决定。[24]
资料来源: [1] 《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徐健文“关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思考” [2]《税务》2004年第9期 樊丽 李文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3]《福建税务》2003年第3期严明 宰守鹏文“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探索” [4]《城市开发》2004年第5期 陈劲超文“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5]《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樊丽 李文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6]《涉外税务》2004年第4期赵晋琳文“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7]《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徐健文“关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思考” [8]《吉林财税》2003年第10期 赵松奎文房地产业税收流失的成因及对策 [9]《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王明坤文“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探讨” [10]《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陈锦洪文“试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 [11]《中国房地信息月刊》2004年第6期谢颖严明昆文“以物业税为契机推动房地产税费改革” [12]《中国时报》2004年2月11日王小霞文“开征物业税治标不治本 税制改革应全面考虑” [13]《经济报》2004年3月10日郜红克文“税法专家徐孟洲:开征物业税要立足于国情” [14]《南方日报》 2004-03-17 物业税利大于弊 [15]《中国房地信息月刊》2004年第6期谢颖严明昆文“以物业税为契机推动房地产税费改革” [16]《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2月17日刘以宾文“物业税设置应秉承三原则” [17]《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安体富王海勇文“重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思路” [18]《财经时报》2004-08-24王长勇文“房价大降”纯属误解 [19]《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安体富王海勇文“重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思路” [20]《
燕山大学学报》2003年第11期臧秀清许柏李青华文“确立房她产税收在我国地税中主体税源地位的构想” [21]《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安体富王海勇文“重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思路” [22]《城市开发》2004年第5期 陈劲超文“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3]《经济前沿》2003年第1期井明文“改革房地税制体系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24]《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张琴文“浅谈房地产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