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4)
2017-09-14 04:35
导读:4.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证券管理部门不断推出新的证券法规政策,从公司上市发行新股、增发
4.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证券管理部门不断推出新的证券法规政策,从公司上市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暂停上市与退市到股票特别处理(ST)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规定了相关的量化指标,如2001年3月28日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司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时,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注册师核验,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为准等。 在当前的生活中,资金相对短缺己经成为不断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瓶颈。尤其是在上市总量控制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宝贵的稀缺资源。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可以从一级市场募集到无须还本付息的资金,还可以从股票二级市场通过配股以及增发新股获得进一步融资的优势,而且通过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非常重要的品牌广告效应,是市场的稀缺资源。因此,一旦上市公司不能上市或者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以及无法获得配股资格,则可能使得上述优势丧失贻尽。所以,为了迎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上市公司就有动机通过会计报表进行盈余管理,以达到证券法规政策所要求的盈余指标。
四、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
(一)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角度进行治理
盈余管理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选择余地和漏洞进行操作。
为了减少在会计制度方面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减少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漏洞
中国大学排名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应做到更加严密,更加具体。例如,在关联交易中,可确认为收益的利润上限都是一刀切,实际上可以根据行业制定更明细的标准,还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设立的收益上限也偏高,商品交易成本利润率可达20%,受托经营资产收益率可达10%。
2.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特别加强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披露。扭曲的财务信息、是一种表象,其深层的原因在于扭曲的控制治理关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对财务信息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关于这方面的披露却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对公司治理的披露,只是罗列出一些简单的人员数据。至于内部控制制度,我国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做出说明,对说明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但是未要求对其真实性进行审计。 由于对内控披露和公司治理的披露要求不够严格,使得有些重要信息根本没有真正对外公布。李明辉、何海、马夕奎和唐予华等人以2001年在沪深两市发行A股的1147家上市公司为对象,对2001年报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状况进行调查和统计。调查后发现“多数公司对内控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往往只有一句话,披露内部控制不足的企业只有19家,比例不足2%,这与我国日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状况很不相符……而且约有四分之一的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3.减少制度的多头制定
现有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有多个制定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税务机关、证券交易所等各个部门,各自制定了上市公司相关的法规制度,地方还有各地的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了《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法》;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有各自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管理上的规定。 多头制定有多重标准,可以从各个角度处理,但是缺乏统一性、完整性,给财务报告带来不规范,也易形成信息披露操纵,极易导致盈余管理的发生。因为企业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不同的部门报送不同标准的会计报表,而相应部门也会根据其局部监管职能,片面地看待提供的信息,所以应及早建立起更为统一的制度,以减小操控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