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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5)

2017-09-14 04:35
导读:(二)从监管角度进行治理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较高,一方面是政策层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我们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却很小,也就是说舞弊的成

(二)从监管角度进行治理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较高,一方面是政策层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我们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却很小,也就是说舞弊的成本十分低廉,这对打击舞弊行为很不利。对于处罚而言,主要是针对盈余管理中相应的舞弊作假现象而言。
1.增强处罚力度
我国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规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最高处以3年的有期徒刑获拘役。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受到的制裁其实上限都十分低。
相比之下,国外相对成熟的体系对盈余管理的处罚要严格的多。美国总统在2002年7月签署的公司改革法案,启动了新的对付会计欺诈的种种举措,其中规定: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和CFO认证,被认证后仍查出来问题,CEO与CFO将可能被处20年、25年监禁,以及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
在处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还要偏向于可选范围的下限。例如,对个人的罚款规定是3至30万,而实证发现,以每个案件中最高的个人罚款为对象,平均数仍然只有4万左右,明显地偏向于3万的下限。对发起人的罚款范围只有30至60万,而实际平均数只有42万。
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还规定,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中,可以看到参与舞弊的事务所只有极个别受到停业的惩罚,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2.完善法律的建设
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或者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必要条件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托,使其有法可依。我国法律应该加大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现有的规定与舞弊的危害和舞弊人员的利得根本不相适应。在执法上,更不能从宽处理,使舞弊行为的收益远大于成本。
(三)从外部审计角度进行治理
1.改革现有的审计收费制度
目前,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客户,即被审计公司那里获得报酬,这实际上在形式上已经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陷入形式上的不独立,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正因为如此,有一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就和被审计单位合谋,进行虚假陈述或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欺骗广大投资者。因此,应逐步改变目前的审计收费制度。可以采取让一个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者(暂称为付费机构)来向事务所付费。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按一定比例预缴给付费机构,被审计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标准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制定。事务所按相应标准收取费用。笔者认为,这个付费机构由证监会或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比较合适。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公司的审计,可以看作是代表证券监管部门行使相应的审计职能,审计是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委托而进行的。
2.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约束系统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监督时,能否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和职业道德,能否克尽职守、依法办事。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约束系统,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强化对执行证券领域的审计业务的监管。与稽查特派员总署、证监会、审计署等部门联手,通过对企业的监督,验证和检查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凡发现注册会计师有违规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严肃对待,坚决处理,决不迁就。 (2)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充实监管队伍,并赋予相应的处罚权,建立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技术鉴定委员会、提高行业自律监管的权威性。 (3)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对行业质量实行监督。完善行业举报制度,对涉及执业质量问题的举报,认真调查核实。借助新闻媒介,对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及时曝光。  (4)改善执业环境。当前,我国社会对注册会计师并未真正理解,有些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予以抵制,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地实施审计程序;有些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进行不恰当的干涉,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独立审计准则的顺利实施。所有这些问题都急需解决。 (5)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注册会计师能否有效实施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保持执业应有的独立性是一个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提供保障的,但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都是在挂靠体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挂靠单位出于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往往对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多加干预,严重了注册会计师应有的独立性和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作用。因此必须加快和深化事务所的体制改革,确保注册会计师在监督会计信息时的独立地位。 (6)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机制。在西方,注册会计师不客观公正执业,判断失误,或串通作弊,招致公司及其股东受损,受害者可诉诸法律解决。现在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费用几乎占它总收入的 10%,会计师时时面临着被投诉的可能,压力一大,客观公正性就强。我国在建立会计师诉讼机制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国外的经验很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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