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的环境税制建设(2)
2017-09-17 01:46
导读:3 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仅限于减税或者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能充分体现税收
3 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仅限于减税或者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能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和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
4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产生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后果,抵消其他税种的环保功能。如对生产金、银产品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对金、银矿源的无度开采,加剧了资源的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规定,对土壤和水资源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我国环境税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
要建立我国的环境税制,研究和总结国外的相关经验和理论成果十分必要。
(一)建立环境税制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建立环境税制的理论是“环境外部性”理论。这一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于20世纪初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国家应该征收环境税,以调节环境污染行为。庇古的“环境外部性”理论,可以说是环境税最初的理论来源。他还通过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关系,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当存在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现象时,其产品的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从私人角度看是赢利的,但从社会角度看却是亏损的,这一矛盾不可能靠市场力量来解决,而是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把社会成本加入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使外部成本内在化,解决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一致的问题。 (二)环境税制的国际实践概况及其启示。建立我国的环境税制,应当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引入税收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是欧盟和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环境税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均呈现上升趋势,环境税的作用逐渐加大,各国在税制改革方面也考虑到了越来越多的环保因素。西方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环境(污染)税。由于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四类,因而环境(污染)税也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类。(1)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两种:一是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二是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以二氧化硫为例,美国已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征了此税。根据其《二氧化硫税法案》的规定,二氧化硫的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二级标准地区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税。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瑞典、法国等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税。(2)废水和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都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又如荷兰,按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费也属于水污染税性质。(3)固定废弃物税。该税有两种征收标准:一是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定额征收,如加拿大、瑞典和荷兰;二是根据废弃物的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如芬兰、法国等。各国开征的固定废弃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4)噪音污染和噪音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日本、荷兰的机场噪音税就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
2 生态(破坏)税。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税等。法国在1969年开征此税,条款规定,为城市规划或工业建设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顷交6000法郎的税;其他情况每公顷交3000法郎的税。比利时1993年通过的生态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生态税,适用于饮料包装、可处理的剃刀和照相机、农药、纸张及电池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