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的环境税制建设(4)
2017-09-17 01:46
导读:(2)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
(2)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
(3)固体废弃物税。可以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再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有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期定额征税等多种选择。以生活废弃物为例,可以借鉴荷兰的做法,根据每个家庭人口多少以及产生的垃圾数量来征收。
5 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1)在投资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此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
(2)在生产环节,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加重税收。
(3)在消费环节,鼓励对环境无害的消费行为、对消费可循环利用物质生产的产品、可再生能源等,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严重或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消费品,如含铅汽油、含磷洗涤剂、一次性不可降解用品、高含硫汽油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
总之,在我国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严峻的今天,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十分必要。在此过程中,一定要贯彻“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政策和措施。而这些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将有力地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