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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方略探析(3)

2017-09-19 06:33
导读:(二)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实现税负相对减轻的筹划方略 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造
  (二)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实现税负相对减轻的筹划方略  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纳税人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存在。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经营行为,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也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能够准确掌握这些税收法规,准确界定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操作不当而从高适用税率,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这也相当于相对减轻了自身的税负。  兼营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层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这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可见,如果由于纳税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操作不当,必然会使营业税税负因适用高税率而加重,对纳税人来说无疑是自身利益的一种无谓损失。对于这种税负的增加,纳税人其实是很容易避免的,只要在核算时注意分别划分清楚,就可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了。  另一层含义的兼营是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纳税人既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又从事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显然,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如果对其兼营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会导致实际税负远远高于营业税税负,因此,清楚划分兼营业务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是规避较重税负的必然之举。至于这种兼营行为从筹划的角度出发究竟应如何选择应纳的税种,这在上一节中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  所谓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2000元,并上门为顾客提供安装服务,另收安装费1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的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上一节中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方略已经作了详细的介绍,在这里也就不重复了。  二、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实施筹划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常采用的方略也已经在上面介绍了。然而,营业税在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却是弹性很大,因而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筹划操作空间。  在介绍运用营业额筹划的具体方略前,首先有必要对营业税中所指的营业额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  我们知道,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当然,针对不同的行业,这一原则又会具体化为各种不同的操作方略。下面一一介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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