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税务组织整体结构的模式选择(3)
2017-09-21 01:28
导读:从人均征税额来看,是指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税务人员数量之间的比例。这是一个比较简便、准确和易于统计的指标,也更能反映出
从人均征税额来看,是指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税务人员数量之间的比例。这是一个比较简便、准确和易于统计的指标,也更能反映出机构分设对征税成本的影响。从人均征税额看,1992年(人均征税额为60.44万元)至2000年(人均征税额为121.78万元)我国人均征税额一直呈增加趋势。但是由于人均征税额的增加低于税收总量的增长幅度,征收的效率实际上是下降了。2003年,我国人均征税额增长至170.03万元,但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仍处于明显劣势。如美国的税务系统只有税务人员12万人,年征收国税1万多亿美元,人均征税额接近1000万美元;日本国税人员约9万人,而每年的税收总收入相当于我国的10倍,人均征税额为11.1亿日元。香港仅薪俸税一项共有79.6万个纳税人,办税人员仅1200人,人均征税9860万港元。
(2)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或遵从成本)
纳税成本,又称遵从成本,指纳税人为完成纳税义务所发生的费用。机构分设以后,从税务登记、税务检查到具体涉税事宜,一个纳税人要同时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机构分设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只需同一套税务机构打交道;机构分设后,纳税人必须在国、地税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申报手续,仅办证费就是原来的两倍。例如我国各类纳税人共五千多万户,仅考虑分别办理税务登记一项,在一家税务机构的税务登记费用按每户100元,全部纳税人多办一次税务登记就需多支出50多亿。同时,每年国、地税还要就税务登记进行验证,验证费又是原来的两倍。此外,纳税人还需应付两套税务机构的税务稽查,在报送纳税申报表、订阅税务报刊杂志以及业务招待费等各个方面,纳税人所耗费的费用和时间精力也是原来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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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直接增加纳税人费用支出外,一旦税收征管工作中,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认定不同,纳税人就会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如对建筑安装企业既销售设备又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国税机关认定为应交纳增值税,因为纳税人有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地税机关则认为应交纳营业税,根据是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都要求纳税人交纳税款,不交纳税款就要受到处罚,这样的问题在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普遍性。除此之外,在其他方面也会经常产生矛盾,给纳税人带来许多麻烦,也使纳税人对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怀疑。
(3)增加了税务机构之间、税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
本来只有一套税务机构,通过一套工作渠道便可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沟通,使工作正常开展。机构分设以后,同样是税收宣传,却要分别开展;同样是要求政府部门支持配合,却又要通过各自的工作渠道进行沟通、联系,使得两套机构的对外工作协调成本翻倍。又比如,在实际工作中,两套税务机构在征管信息上互相独立,沟通不足,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使得所谓的机会成本也大为增加。
2.机构分设加剧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管矛盾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都要各自按照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征管,为国聚财。虽然对于机构分设以后税收征管工作的相互联系、资料传递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自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行使税收征管权力,无法形成合力,甚至还会经常出现“撞车”或“空白”的情况,使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受到。如机构分设后,开始暴露出“三交叉”矛盾,即管户交叉、征税交叉、检查交叉。管户交叉矛盾,突出反映为“假集体”和个体户。某些受利益驱动,在两局之间采取“游击”策略,哪头缴税有利就往哪头跑,造成争抢税源的矛盾;征税交叉矛盾,主要是指在共管企业税款入库问题上出现“争嘴”现象,为保收入,各不相让;检查交叉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检查工作中经常发生“撞车”现象,由于两局对共管企业分别检查,造成多员进户,企业应接不暇。当认定意见出现分歧时,更使企业无所适从,大幅度提高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成本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