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税务组织整体结构的模式选择(5)
2017-09-21 01:28
导读:这种合并,可以完全避免合并可能存在地方税收侵占中央税收的问题,充分保证中央税收收入的安全。同时,地税局征收管理的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
这种合并,可以完全避免合并可能存在地方税收侵占中央税收的问题,充分保证中央税收收入的安全。同时,地税局征收管理的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因此可以直接并入该级政府的财政管理机构,相应增加地方财政统筹收支的能力,以改变地方政府收、支职能的割裂局面。从中长期看,随着“金财”、“金税”工程的发展与对接,中央税收安全性的问题将更易解决[6]。此外,国内很多地方已经采取了这样一种模式,实施效果明显,并在实践中出许多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助于在全国进行推广。如宁波市、温州市等地方的财政局、地税局均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地方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地方政府组成部门,而地税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2.建立独立的税务稽查局
2003年3月,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温总理指出国家政府机构改革的就是要在政府内部将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开来且相互协调。新制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5]2号)因此,为了加强税务监督,设置一个独立于国地税之外的税务稽查局,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监督(同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一样),这一做法与新一届政府的改革方向不谋而合。具体而言,就是在现有国地税分设格局下,合并两局的稽查机构,在此基础上建立单独的与国税局、地税局平级的税务稽查局。接下来,在适当的时候再把地税局同财政局合并。这样改革之后,将形成财政局、国税局、稽查局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只有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稽查局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外设机构并且享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职能作用给予肯定,解决了由于稽查局独立执法资格不明确而产生的困扰。这不仅是新征管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支持征收权和稽查权相分离、分别由两套机构负责的一个法律依据。因此,设置独立的税务稽查局目前已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比较可行。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
[1] 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