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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及其影响(2)

2017-09-21 02:25
导读: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调整的主要走向 (一)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完善国家主权利益的关税保护体系 1.在逐步降低并约束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调整的主要走向  (一)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完善国家主权利益的关税保护体系  1.在逐步降低并约束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根据入世的有关协议,我国承诺到2004年降低并约束关税至9.5%~9%.大多数产业的最高关税要降到15%以下,极少数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保护的幼稚产业的最高关税也要约束在30%以下。  另一方面,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我国要依据有效保护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到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到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到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  2.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逐步统一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但实际征收率却低。近两年尽管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力度明显加大,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主要就是因为关税减免太多,税基过窄。今后,关税优惠的重点将逐步倾斜到国家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上来,同时要注意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平等待遇。  3.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严格实施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的制度,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入世”之后,中国将实行彻底的零税率。  4.调整税制结构,增补重要关税。工业化国家现行的关税税目总量一般为1万多个,而我国关税税目总计只有7000多个。因此,要细化税制结构,增设新的税目,同时增补一些特别关税,如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紧急关税等。  5.利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规定的较大的灵活性,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生、环保产品可以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实行差别性进口税收政策,将某些不合要求的国外产品阻在关外。这也是日本、韩国及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常用的国际惯例。  (二)建立能保持收入水平可持续增长和满足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税收结构  1.对不符合中国入世规则要求的税收政策进行清理、调整和修改,并废除不符合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  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国产品。如对国内生产和销售的而进口不免税的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饲料等免征增值税;进口粮食等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销售自产粮食等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产品购销经营的商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可以按收购价款的10%作进项税额抵扣。  (2)对一些含有无形资产的产品,进口时征收了增值税,进入国内后,还有可能对其中的无形资产再征收营业税。而同样的产品,在国内则一般按照混合销售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限于国产设备的技改项目投资抵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内资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国产设备,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时,可以延续在不超过5年期限,用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并且对准许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折旧。  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税收政策有:  (1)按出口业绩减免税。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减免税期满之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负担率不得低于10%.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100%退还所得税。这种对出口企业特殊的所得税优惠,构成了对本国出口产品的直接税补贴。  (2)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可能被作为出口补贴。  (3)“以产顶进”和“以出顶进”等有替代进口性质的补贴。为了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国家对宝钢、鞍钢、首钢等27家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钢材,实行“以产顶进”办法给予免、抵、退税。再如,为了解决国产棉花积压,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出口产品,对国产棉实行“以出顶进”,给予免、抵、退税。  (4)对国内特定厂家生产的数控机床、铸锻件、模具产品等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返。  (5)对国内远洋渔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我国还要废止那些不能适应经济变化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等。  2.逐步统一税制,促进公平竞争及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税制体系。  (1)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在税收上享受的超国民税收优惠待遇将逐步取消,以间接性的和产业导向性的税收优惠来取代现行的普遍性外资税收优惠。预计在加入WTO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将允许特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给予外资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但时间不会太长。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预计可能需要3年时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国内企业为33%;外资企业为15%,甚至更低)趋向于折衷水平──25%.  (2)逐步调整进口机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原内外有别的其他税种。  (3)增值税要由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将与国际上通行的消费型制度下所有的外购帐目都可以抵扣税金相一致,从而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  (4)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实行有差别的消费税税率。最主要的措施是对一些特定行业如餐饮、夜总会、按摩等娱乐业和一些服务性行业以及包括烟、酒、化妆品、珠宝等奢侈高档消费品(现时烟、酒、化妆品已在批发层面征收消费税)开征高消费税,税率按行业不同,如游戏机等的消费税,可能高达20%.其次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产品,如大排气量轿车、部分汽车配件、数字化产品(部分软件、影碟)等等,也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税率。与此同时,香皂、护肤品等老百姓日常消费品将不再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此外,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也要考虑征收消费税。  (5)为减轻农产品市场放开后对农民可能造成的负面,应以建立新的农业税收为核心,通过农业税收改革、规范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减轻农民负担,以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并减轻开放农产品市场后给农民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新的税制应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6)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开征遗产税和保障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维持失业和无业人员的最低生活标准,保持社会稳定。  (7)积极推进“费改税”改革,调整地方税种,建立起以规范的税收收入为主、收费为辅、税费并存的政府收入体系。  3.为促进国内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在灵活运用WTO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或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1)加大对农业、企业技术进步、科研成果转化、环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对国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对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品和企业如纺织、家电、矿产品、建材产品等,实行加速折旧等间接方式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充分利用WTO规则允许的对贫困地区的补贴方式。当前主要是配合西部开发战略,鼓励内资和外资企业到西部投资,并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在能够提高化水平的大型、高的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重要原材料、环保等产业部门的国外投资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并逐步以间接优惠为主。  (5)应降低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国内金融业的竞争能力。  4.随着税收在参与国际之间的权益分配日益重要,为防止税收流失,进一步完善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税收政策。主要对转让定价、国际资本流动和新兴产业应税行为的认定、适用税种、税收管辖权、税收抵免等有关进一步,加快制定和完善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国际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主要是指明税收调整的方向,并不意味着我国加入WTO后都会立即发生改变。尤其是调整的两个重点,增值税的转型和改革对外商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实行渐进式调整策略,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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