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课税问题探析(4)
2017-09-21 03:49
导读:契税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不动产受让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
契税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不动产受让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依法均应予征收契税。 在以土地、房屋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关系成立时,受托人所受让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亦仅为名义所有,向受托人转让信托财产仅为实现信托目的的手段。依信托法理,在信托成立时,受托人虽取得信托不动产的所有权,但却非真正的所有人,而契税系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课税对象的,因此,于信托成立的情形下,不动产所有权仅发生形式移转,不应课征契税。 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的他益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依信托文件规定移转信托财产于委托人以外之归属权利人,系一种赠与行为,该归属权利人实质上系以受赠人地位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应由该归属权利人缴纳(赠与)契税。但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的自益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依信托文件规定移转信托财产于委托人,系信托不动产所有权的回复,不动产的实质所有权人一直未发生变化,因此,于自益信托情形下,亦不应课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