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与深化税制改革
2017-09-22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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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制度在我国面临企
构建制度在我国面临企业内部和外部两大难题,企业内部是产权的界定,企业外部是平等的竞争环境。这两大难题概括来讲就是企业微观基础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关系,企业微观运行机制必须有赖于宏观调控体系的健全,而税收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外部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推进企业创新改制,必须进一步深化税地改革,这是创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保证,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有效途径。
一、现行税制不完善对创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影响
1.税制结构不尽合理。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估低,税收双主体地位在实践中未能体现出来,与市场条件下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不相符。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的比重上升至70%,其中增值税为50%左右。所得税比重则降为70%多一点,其它税种比重不到9%。这种税制结构的形成固然与我国经济水平及税收征管能力有关,但从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看,流转税比重偏高,使所得税比重下降,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已不成为主体税种,一些竞争性企业得不到平均利润或利润率很低,影响企业积极性,也难于发挥其内在调节器的作用。
2.改革后的增值税保税范围仍然较窄,且与营业税平行征收,二者税基截然分开,互不兼容,“高征低扣”的现象依然存在。由此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事货物生产经营以及提供性劳务的企业与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的企业间税负不平。二是增值税链条不连续,造成应纳增值税企业接受非工业性劳务不能正常抵扣税款,而增加企业负担,使增值税公平税负的中性原则受到扭曲,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三是对于有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需要特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项目进行认定和区分,造成企业财务核算的诸多困难和不便。同时,由于现行增值税尚属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既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不相符合,容易造成重复课税,又不利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而且使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平,对经济的长远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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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税制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不利于企业的创新改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内外资企业仍分别执行两套税制,客观上对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存在不利影响。由于各自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各异,很难在同等的基础上比较经营成果,也难于实现税负公平。而且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不少都存在有外资的成分,因此在选用何种税制上很难作出合理的选择。(2)企业所得税力度不强,立法层次、地位不高,与以法治税、依法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要求不相适应,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3)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还不够规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还未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容易造成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税基确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经济现象,如产权转让收人如何征税,企业兼并中的资产在税务上如何处理,企业集团如何纳税等,现行所得税制尚无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管理办法。(4)税率不一致、税负不平等、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且不统一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如为扶持企业发展,在一定期间内仍保留了18%、27%两档全额累进的低税率,此外还存在着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差别税率,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众多税收优惠政策,使不同性质、行业、企业的税负难于平等。(5)征管体制不够科学,现行税权划分体制不能适应创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按企业行政级次划分征管权限,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参股、投资,影响市场机制的建立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调控功能。
4.资源税单一与狭窄,不利于消除企业间竞争的不合理条件。资源税是以各种资源使用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类。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尽可能调节企业间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收益不同,使企业的利润水平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观努力的成果,以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外部条件下开展竞争。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收,种类过于单一,调节面较窄,不利于企业竞争条件的合理化。具体表现为:其一,我国资源税收仅限于狭义的资源范畴,即针对劳动对象(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而对于人力资源、劳动资料资源等不征收资源税,从而无法调节这些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其二,我国资源税在对劳动对象(自然资源)进行调节时,仅局限于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从而使调节面受到限制。其三。我国资源税在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征收资源税时,仅对几种矿产资源开征资源税(原油、原煤、天然气、盐),而对大量的矿产资源未开征资源税。此外,对土地的转让、买卖也没有征收资源税。其四,我国已开征的几种矿产资源税,只限于对矿产资源的级差收入,为调节资源的有偿占用。上述状况,导致了使用与未使用、使用多与使用少、使用优与使用劣等国有资源的企业之间税负失平,苦乐不均。在客观上不利于消除企业间不平等竞争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竞争机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