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十大税收新闻点评
2017-10-02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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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7年初,《中国税务报》组织有关专家评审2006年10大税收新闻,以下是刘剑文教授所选的2006年10大税收新闻,并作了点评。)
1.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1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1个税种,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消费税最大规模的1次调整,对于进1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简评:消费税并非针对所有商品普遍征收的税种,其征税范围有所选择,其税率也是针对不同的应税商品设计的,具有明显的调节功能。我国这次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1方面扩大了不可再生和替代性的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尤其是资源性消费品的征收,表明我国重视通过税收实现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促进循环经济的实现。另1方面,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护肤护发品税目已成为人民的生活必需品,对其作为非生活必需品已不比要,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也表明我国根据社会生活调整税收政策的灵活性,提高了消费税进行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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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用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
2006年国家出台了1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简评:随着各地房地产价格的不断提高,为了抑制房价的上升,对场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我国针对房地产连续出台了1系列的税收政策。从其实施效果来看,对抑制房地产价格的上升起到1定的作用。上述出台的1系列房地产的税收政策提高了房地产的税收负担,不仅影响了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投资者,对非投机与投资性的个人住宅的购买者和转让者的利益也有所影响。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的调整可以说影响巨大。
3.《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提请10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审议
2006年12月29日下午,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05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10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审议。10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将于2007年3月5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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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人大常委会1审,《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主要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是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的规定,原草案把这1规定放在25%基本税率之后作为另1种基本税率。第2个方面的修改涉及对所得税额具体计算的问题。
简评:目前所实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给与外商投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造成了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公平税收负担,两税合并已经列入到议事日程。但考虑到两税合并对外商投资可能造成的影响,两税合并困难重重。这次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10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审议,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法》已进入正式立法日程,是两税合并中的重要进程。
4.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由800元调至16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通知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1600元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后6个月扣除。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1律停止执行。
简评:内资企业在费用扣除方面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诸多的差别,尤其是工资方面,只能根据所确定的计税标准进行扣除,这是形成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差别性税收负担的重要原因。这次进行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调整,既是考虑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工资水平有所提高的现实,同时在两税合并列入立法规划的情况,提高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也可以说,本次计税工资的提高是为实现两税合并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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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千万纳税人拿到个税完税证明
2006年我国拿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已经超过1000万,其中前3个月就有2000多万纳税人拿到了个税“税单”。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简评:由于我国对个人的部分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源泉扣缴,由所得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个人纳税人并不能直接感受其作为纳税人的身份和地位,也没有意识享有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本次个税完税凭证的开具实现规范化,更能增强个人作为纳税人的意识。个人在取得个人完税凭证之后,也获得相应的法律凭证,证明其已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能够据此主张相关的税法上的权力,并能以此拒绝税务机关的超出其法定纳税义务的额外征收要求,有利于个人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将自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和执行时间等多个具体事项。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是: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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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计算口径,以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并强调此举“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简评:对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方式,无疑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重要举措。这意味着我国开始重视以纳税人的自觉纳税申报作为确定税额的基础,这有利于减少税收的征管成本,将纳税申报的主要义务人定为高收入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效率,同时,通过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为打击偷税、漏税创造了制度基础,防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
7.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快报,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不含关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比上年增收6770亿元,增长21.9%。
简评:今年我国的税收收入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不仅表明我国经济增长,使得税基增加,从而使得税收收入增长,同时也表明我国在税收征管能力有所提高,严格税收执法,避免了税收的流失。税收的增收使得我国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政府有足够的财政资金提供更为完善的公共服务。但税收的过快增长,超出预算所预计的财政收入,对今年的预算支出也必然造成1定的影响,对明年预算的编制也有所影响。
8.温家宝总理视察基层税务机关
2006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视察工作,亲切慰问基层税务干部。温家宝总理在办税服务厅仔细询问了各项办税工作,并作了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对进1步做好税收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第1,要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我们已经制定了《税收征管法》等1系列法律法规,这是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基础。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国家财权、税权就体现在税收执法权上。我们每个税务工作者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企业、个人要照章纳税。在现代化进程中,要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第2,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这些年,我们对税收制度进行了许多方面的改革,总的方向是使税收制度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税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还存在1些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
第3,要加强税收科学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和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税务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掌握现代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这些年来,金税工程为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推动税收业务工作的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把金税工程搞好。
此前,温家宝总理分别于2006年1月和7月,对税收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简评:温总理视察基层税务机关,表明国家对税收征管的重视。税收是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国家,基层税务机关能否严格税收执法,是实现良好税收征管秩序的关键。温总理在视察税务机关时所作的讲话,也表明国家将通过税收法治化和税收的科学管理,构建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必将对我国的税收征收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
9.“新办企业”认定适用新标准
2006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自发文当日起,有关部门按新标准认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权威人士分析,新标准可有效防止1些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
其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其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1般不得超过25%。
有关人士分析,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调整是针对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
简评: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了不同方面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从其设立、开始盈利时开始,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这造成企业往往通过新设“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成为在我国避税的1个重要途径。随着我国两税合并进程的加快,统1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新办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可按原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这也刺激了很多企业重新设立。本次通过对“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认定,有利于防止企业以“新办企业”进行避税,也可认为是为统1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所做的前期性准备,具有重要的意义。
10.取消农业税第1年支农资金创新高
2006年财政部下发《关于进1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以县为主推进支农资金整合。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政府支农资金主要是指国家财政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建设性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投资和水利建设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科技投入等。除此之外,近年来,有关部门还安排其他专项投资,支持农村公路、电网、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体系等事业的发展。据财政部统计,中央财政直接用于“3农”的资金2004年为2626亿元,2005年达到2975亿元,2006年达到3397亿元。
简评:农业问题1直是我国的重要问题,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2006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基本已取消,这减轻了农民的税收负担,同时,加大了农业建设的投入,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我国在解决农村问题方面所做的巨大努力,必然促进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促进农民生活的改善,构建城市与农村共同发展的和谐社会。
【写作年份】2007
【学科类别】未分类 -> 税收法 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