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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调整的制度基础和判断标准
———读《体制转轨中的增长、绩效与产业组织变化》随想
张春霖
(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 100027)
多年来,结构调整一直在中国的经济政策中占有突出地位。表面上看,人们对结构调整已经形
成了共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实践表明,调整的关键问题在于以谁为主体、依托什么机制来调,
是由政府为主体、依托行政手段来调,还是以企业和投资者为主体、依托市场机制来调? 很多结构
调整的倡导者并不涉及这样的问题。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些意见实际上是主张由政府用行政手
段来调。因此,结构调整经常被作为改革的一种补充甚至替代。最常见的观点是:光改革不行,还
要调整结构,也就是说,结构调整是除了改革之外的另一项工作。其实,只有当结构调整由政府依
托行政手段进行时,情况才是如此。如果结构调整必须由市场的参与者如企业、投资者的共同努
力,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一回事。只要改革到位,市场的参与者
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就会成为结构调整的推动力,政府要做的事情只是为结构调整创造必须由政
府创造的那些条件,例如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个意义上,结构调整本来就是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
当然,如果抽象地提出问题,没有多少人会明确否认改革和市场机制的意义。但很多人往往加
上“中国特色”: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结构调整还只能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起码要把两
者结合起来。这就把经济学者引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体制转轨时期,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究竟
是一种什么关系? 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读完了江小涓研究员和她的合作者的论著《体制转轨中的
府投资行为的扭曲更是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在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贷款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但
是《, 研究》所展示的家电和棉纺业的发展历史的确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都完全
不追求利润,如果是这样,这些行业就不会是今天的样子。如何在理论上解释这种复杂的现象?
我们都知道,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放权让利。放权让利并不是私有化,为什么会使国有企
业和地方政府出现类似于私人企业和私人投资者的行为? 如果说放权让利已经足以使企业及其实
际所有者的行为接近于私人企业和私人投资者,进一步的改革还有多大必要? 至少有两个因素值
得注意:第一,放权让利虽然不是标准的私有化,但它的确把企业所有权的一部分赋予了企业内部
人,即管理层和职工。由于国家虽然名为所有者,但并不从企业分配全部利润,企业内部人得到了
一种类似所有者的地位:企业利润增加,他们可以支配的财力就相应增加,他们的个人收入也可以
相应增加。由于内部人同时也从国家手中获得了相当一部分决策权,企业出现追求利润的行为就
很容易理解了。因此,虽然中国的国有企业没有被私有化,但由于放权让利,其所有权归属实际上
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大多数场合,内部人实际上已经在与国家分享经济意义上(不是法律意义上) 的
企业所有权。第二,企业管理人员、职工和地方政府即使不分享企业的利润,也都是企业的“利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