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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与消极:农村社会资本与乡村治理的博弈绩效
治理是指为获得公共秩序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认可过程,以增进民众利益的过程。[3]因此,国家、民间组织必须借助于行政权力、社会资本以及政治权利等资源禀赋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善治。其中,农村社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与乡村治理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关联。农村社会资本与乡村治理间博弈行为会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双重绩效。
1、传统宗族社会网络对村治的绩效
宗族,作为社会的一种非正式权力形式和社会关系网络,对乡土社会的规制和乡村资源的整合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后,在传统与现代交融中,乡村往往是村级政治领域与宗族势力范围重合但呈现出较强的非兼容性,乡村治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宗族势力的掣肘。“宗族势力的强弱主要体现为其在农村政治体系中的作用是否重要。一般来说,宗族势力越强,其在政治中的作用则越活跃。”[4]那些宗族势力强、传统文化氛围厚的乡村,村治受传统阻力也越大。宗族势力往往通过宗族强人或能力等宗族精英影响村治。基层政权及乡村自组织一般都愿意与之合作,乃至妥协。另外,乡村政治中的某些民主原则也有助于宗族精英参加乡村治理。村民对于他们的宗族精英不但很信任,而且有一种精神上的寄托感。但由于农民阶层民主水平的局限性,再加上其强烈的宗族本位的思想,有时不可避免地会给村政带来负面效应,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宗族势力对乡村民主化制度化乡村治理、农村社会稳定等都产生强烈的销蚀效应,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当然,宗族势力在乡村的复兴和蔓延并非没有积极效应,譬如,宗族文化中的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与邻和善等传统美德。“宗族的复兴为农民利益的反映与表达提供了一个渠道,使农民感到一种特殊的心理满足,从而寻找到一种新的价值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降低了农民的心理失衡,这对于实现乡村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5]
2、新经济势力的影响效用
改革开放后崛起的新经济势力在形成过程和环境中表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比如,由最初经济利益追逐转向政治利益诉求、乡村权威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对村治资源和环境的影响力权重更强等。费孝通认为,“人们喜欢的是从权力得到的利益。如果握在手上的权力并不能得到利益,或是利益可以不必握有权力也能得到的话,权力引诱也就不会太强烈。权力之所以引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6]无论“新乡绅”以何种理由或者言辞表达来说明其主政的目的,其更本质的动机应该在于从权力得到利益,可能这些利益的表现或者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即表现为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当前“新乡绅”对村治的政治热情并积极参与政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必然也会对村治引发多方面的影响效应。新经济势力通过占有比较优势社会资本参与村治竞选主政后,村治权威实现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的统一。在监督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乡村治理在某种程度上会发生质变,而逐渐出现“僭主政治”现象。乡村公共权力可能会变成新经济势力的牟取私利的政治工具,这不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与政治的民主化发展。当然,新经济势力对于乡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乡村民众的福利提升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这是不容怀疑和否定的。
3、乡村精英的双重功效
乡村治理的主体是政府与乡民。作为乡村社会中的精英阶层自然对乡村治理产生一定影响。首先,1980年代,乡村社会中拥有一定社会资本的村民逐渐被吸纳入正式体制内,成为治理精英并扮演着国家利益在乡村社会的“代言人”角色。之后,随着基层政治体制与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压力型体制使得政治精英逐渐趋向形成单一的“赢利型国家经纪人”。角色的偏向致使政治精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更趋于自我利益的实现与保护。其次,农村宗族的复兴是农民经济向家庭本位回归的产物,大部分农村在非集体化之后,村党“政”组织掌握的权力资源明显减少,不仅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反而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这就在客观上促使农民求助于传统宗族力量,来抗衡那些不受欢迎的政策。同时,乡村社会宗族势力的复兴会淡化或消解国家意识形态在农村有组织的传播频度和力度,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出现了弥漫。不少地方的农民自愿捐资缮谱、修祠、祭祖、修庙等行为就正印证了这一点。宗族精英及宗族文化的复兴愈来愈有力的支配和影响着乡村治理。再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中,体制外的经济精英通过拥有的强大的比较优势侵入乡村治理环境中,逐渐通过参与竞选主政而实现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也给乡村治理带来正反双重效应。但是,总体而言,乡村精英的经济性外流客观上引起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而导致乡村治理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