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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内涵——对所有制(2)

2014-01-11 01:13
导读:另一种观点,主要在国内外学术界,把所有制看作是生产关系的总和。60年代初,原苏联莫斯科大学教授H.A.查果罗夫指出:“马克思关于经济意义上的


另一种观点,主要在国内外学术界,把所有制看作是生产关系的总和。60年代初,原苏联莫斯科大学教授H.A.查果罗夫指出:“马克思关于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不是作为与生产关系不同的范畴存在的”,它是“生产关系的总和”[3]。 原南斯拉夫教授马克西莫维奇也说过:“如果我们把所有制的内容和形式两个要素统一起来看,所有制的实质也可以理解为一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4]。70年代初,在中国许多学者都总结公有制教训时,孙冶方教授指出:不能在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即生产、交换、分配之外去独立研究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所有制形式或财产形式的全部经济内容。还指出: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文字的标榜上,比如说生产资料的所有或占有形式来判断社会性质,实现了国家“占有”,未必就是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而必须从生产、交换、分配的各个环节来进行具体的分析[5]。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的《的贫困》,马克思说:“要先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不变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6]

随着人们对传统集权计划经济弊病认识的深化,第二种观点逐步被比较多的人们所接受。我们都知道,马克思的《资本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的经济学巨著,但在这部宏伟的著作中却没有独立的篇章去专门说明所有制范畴,而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研究中,使我们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或者说是对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有了透彻地了解。斯大林的那种研究方法,给我们的经济实践带来过严重的危害,超经济的“穷过渡”就是由此而产生的。

但是,所有制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范畴,不是说不需要对它进行独立的研究,事实上,经典作家对所有制范畴也做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从而阐述了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对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一般原理。马克思在1843年研究古罗马私有产权是说过:“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7]就我所读到的资料,这一段论述也许是马克思最早对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之间的经济关系的精彩论述,其最重要的思想是:只有有了真正的法律规定,这才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具有了合法占有的性质。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实际上就是一种剥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最近几年,学术界逐渐有了研究宪政经济的文献,有的文献在考察了古罗马的先占论、洛克的劳动财产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黑格尔的个体自由意志论,还有布坎南的现代契约主义的一些思想[8],引伸出了宪法和财产的关系。作为学术研究,无疑应该掌握方方面面的资料和思想,但是在我看来,有关文献提供的思想资料,远不如马克思1843年就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所有”、“占有”的表述深刻。研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者说“所有”,是无论如何不能离开特定社会的法律规定即宪政、法律问题。

我注意到,在马克思的文献中,涉及所有制范畴时,他们对“所有”和“占有”概念的使用,有时也的确是通用的。除上述那段论述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也讲过同样的话:“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语反复。”[9]但是当我们对所有制主体的内部结构以及其不同职能进行分析时,一定要严格区分“所有”和“占有”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是指对生产资料的一种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具有任意的处置权,这种职能体现了特定社会的法律关系;“占有”,尽管对生产资料具有支配、使用的权利,但却不具有任意的处置权。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这种在概念理解上的严格区分,无论是对总结我们的历史教训还是推动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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